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盟各成員國政府,重申各方決心鞏固和發展各國人民和政府之間業已存在的友誼與合作,以促進面向21世紀睦鄰互信伙伴關系;
認識到為增進本地區的和平、穩定、經濟發展與繁榮,中國和東盟有必要促進南海地區和平、友好與和諧的環境;
承諾促進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盟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晤《聯合聲明》所確立的原則和目標;
希望為和平與永久解決有關國家間的分歧和爭議創造有利條件;
謹發表如下宣言:
一、各方重申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
二、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諾,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
四、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五、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并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
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有關各方承諾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國防及軍隊官員之間開展適當的對話和交換意見;
(二)保證對處于危險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礎上向其它有關各方通報即將舉行的聯合軍事演習;
(四)在自愿基礎上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決爭議之前,有關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領域:
(一)海洋環保;
(二)海洋科學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尋與救助;
(五)打擊跨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擊毒品走私、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以及軍火走私。
在具體實施之前,有關各方應就雙邊及多邊合作的模式、范圍和地點取得一致意見。
七、有關各方愿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以增進睦鄰友好關系和提高透明度,創造和諧、相互理解與合作,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
八、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并采取與宣言相一致的行動。
九、各方鼓勵其他國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
十、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和平與穩定,并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國金邊簽署。
簽署人:
中國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兼特使 王 毅
文萊達魯薩蘭國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博爾基亞
柬埔寨王國外交大臣 賀南洪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外長 維拉尤達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副總理兼外長 宋沙瓦
馬來西亞外長 賽義德·哈米德
緬甸聯邦外長 吳溫昂
菲律賓共和國外長 布拉斯?奧普萊
新加坡共和國外長 S·賈古瑪
泰王國外長 素拉杰·沙田泰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長 阮怡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來源: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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