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軍使命任務的拓展,各種軍事行動日益增多。與此同時,部隊軍事活動空間也經常受到一些侵占和限制,給部隊工作訓練及深化軍事斗爭準備帶來很大影響。國防連著你我他,如何樹立“忘戰必危”的全民大國防觀念,有效保護軍事行動順利開展,成了兩會軍隊人大代表的一個熱議話題。
別擋了軍事行動的“道”
張烈英代表:我在調查中發現,隨著駐地周圍的柏油馬路越來越多,部隊的軍事行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裝甲車等重型裝備一出動就容易壓壞老百姓的路,被“堵”在營區里開不出去。建議地方政府在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進程中,充分考慮軍事行動需求,科學規劃,為部隊保持日常訓練生活秩序、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創造有利條件。
王登平代表:國家為保障平時海上軍事訓練、戰術戰役演練以及武器裝備試驗等軍事活動的需要,可在領海、國家管轄海域、公海等海區,宣告設立臨時性或經常性的海上訓練區、試驗區、危險區或其他相關的軍用海區。但目前,上述區域的海上經濟活動漸趨頻繁,時有商船漁船擅自闖入依法劃定的軍事用海區域,給軍艦的出航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我呼吁地方政府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別擋了軍艦進出港的“道”。
陳樹偉代表:空域安全也需要社會各級的大力支持。飛機在起降時速度都很快,如果撞到飛鳥很可能帶來致命災難。盡管軍地出臺了禁止在部隊飛行區域附近養鳥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平時對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不夠,機場周圍群眾養鳥的現象還不少,安全隱患很大。建議軍地進一步完善有關法規,加大宣傳和監管力度,確保部隊正常的飛行訓練及飛行安全。
加大軍事設施保護力度
李少軍代表: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如軍用機場、港口,作戰和防護工程、營房、訓練場、試驗場等。建議在全社會深入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將其作為全民國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宣傳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及時通報工作動態和典型案例,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法制觀念,提高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
謝建華代表:目前,經濟建設、城市發展與軍事設施在地域、水域、空域乃至電磁頻譜利用方面需要協調的問題增多,在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興建涉外企業、酒店、娛樂場所、旅游景點等影響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問題較為突出。軍地有關部門要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規,為依法保護軍事設施提供有力保障。
秦衛江代表:軍事設施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建議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把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針對部分領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群眾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辦事的實際,把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公務員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作為軍地單位及其負責人工作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與評選雙擁模范城(縣)和軍民共建先進單位掛鉤,獎優罰劣。
為軍事行動保護建章立制
陳希滔代表:汶川抗震救災之所以取得全面勝利,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就是國家災害應急機制的高速有效運轉。我建議,借鑒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建立完善軍事行動保護軍地協調機制,區分軍事行動的重要程度,設置不同的應急響應級別,以法律形式明確有關各方責權利關系,規范指揮領導流程,做好相應的物資裝備配套保障。確保部隊在重大軍事行動中,能及時拉動、按時部署、準時展開,快速高效完成任務。
粟戎生代表:隨著軍事斗爭準備的深入發展,部隊訓練、演習或實彈發射活動日益增多,使原本受限的作業區域越發不能滿足任務需要,有時難免會給地方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目前,我國的軍費開支并不包括此項內容,遇有情況只能挪用國防經費,事后卻得不到及時的核銷與補充。建議制定出臺軍事行動保護意外責任事故管理辦法,將部隊對地方造成的損失納入國家賠償。同時,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也要相應地設立或增加應急財政預算。
曹東沈代表:我對立法保護軍事行動提出兩條建議。一是明確對過失阻礙軍事行動的刑事處罰。在軍事訓練、演習、試驗等過程中,在已提前告知的情況下,仍有地方個別人員或單位擅自進入或穿越劃定的軍事禁區,甚至進行生產活動、修建設施,致使部隊被迫終止、延遲任務計劃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巨大損失,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加有關條款。二是明確危害軍事行動的賠付標準。部隊執行軍事任務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同時也需要大量經費支持。對阻礙破壞軍事行動的,在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同時,也要視情追究民事責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賠償損失。(王士彬 梁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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