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選舉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選舉法將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方式改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還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1986年:《選舉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重新修改和補充了1979年《選舉法》的規定,但不涉及《選舉法》的基本原則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規定,是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地方政權機構建設。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主要包括:
簡化選民登記手續,確立一次登記、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的辦法,而之前的規定是每次選舉都普遍進行選民登記,耗時耗力;“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而修改前的規定為“三人以上附議”;縮小了直接選舉的差額幅度,規定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差額幅度仍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選舉差額幅度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關直接選舉的這些修改,來自地方人大常委會提議,其后果在于控制產生更多的直接選舉人大代表候選人,使直接選舉的組織者、管理者“便于”進行選舉,但它也有另一個顯而易見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選民政治參與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選舉的民主性、競爭性。
預選的規定也是一例,在確定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方面,修改稿規定選區選民小組(或全體代表)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從而刪去了1979年法律中預選的規定。這是因為一些地方提出,將選民集中起來比較困難,預選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刪去預選,在以后的選舉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問題和矛盾。
關于宣傳介紹候選人,修改稿規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修改稿還有幾個細節修改、補充,如修正了代表名額,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這一規定至今有效;在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之外,增加了代表辭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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