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各專門委員會都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一年來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點;在每屆一次大會上還要書面報告過去5年的工作。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
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最大特點是專業化和經常化。由于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都是相關領域里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他們對有關問題比較熟悉,且人員較少,便于分門別類地研究、討論問題,可以考慮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時,它們不會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而停止工作,可以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經常性工作。因此,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效地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各項職權,更好地履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經歷了一個歷史發展過程。按照1954年憲法的規定,第一、二、三屆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中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是常設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1975年憲法沒有規定全國人大設立委員會。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第一次將委員會稱為專門委員會,并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權力。據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設立了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在此基礎之上,1982年憲法對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設立作出新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按照這項規定,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了上述6個專門委員會。適應加強法制建設的需要,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為保護環境,促進環境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又增設了環境保護委員會,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改為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為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又增設了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至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設立了9個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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