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生育,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可是在我們身邊,企業隨意侵犯勞動者權利的事件還是屢屢發生,特別是侵犯懷孕女工和產婦女工的案件,占到相當比例。有專家稱這種現象為“柔性”侵犯女職工權益,因為它們往往打著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名義,打法律的擦邊球。女性職工對此要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產后3張病假單生糾紛
今年1月至10月間,僅上海靜安區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女職工訴訟的案件就占到50%左右,其中多起案件都是因女職工懷孕引起的糾紛。
案例:2003年9月26日,沈小姐與海田發展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受聘擔任公司人事經理,期限到2004年9月25日止。但在2004年9月中旬,沈小姐開始休產假,并于同年11月29日生下女兒。因為產后身體不佳,醫院給她開具了3張各1個月的病假單。但沈小姐沒想到,今年4月19日,公司以沈小姐曠工為由,通知她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沈小姐為此將公司告到法院。
判決:主審法官表示,持病假單休息是勞動者的權利,如果公司懷疑沈小姐的健康狀況,可以進行調查,而不能隨意開除員工。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由該公司支付沈小姐工資及病假工資9944.17元。
空姐“未婚先孕”惹官司
單位內部的一些規章制度有時也成為用人單位“柔性”侵權的理由。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與某航空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任乘務員工作。兩年多后,22歲的張小姐在民政機關登記結婚。但5天后,她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體檢時,被診斷已妊娠10周,航空公司即發出書面通知,以未婚先孕為由,對她作出違章違紀的處理決定,并取消其飛行資格及作待崗處理,后來干脆以合同到期為理由,讓她退工。
對此張小姐一肚子委屈。她認為自己結婚時并不知道已懷孕;再說,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自己尚處于哺乳期,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有關規定。為此,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被克扣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9萬余元。
判決: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因工作特殊性,對懷孕女乘務員可安排從事地面事務或酌情休息。但是,航空公司以未婚先孕為由,對張小姐作出待崗處理實屬不慎。尤其是她正處哺乳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順延到哺乳期滿。最終法院判決航空公司支付張小姐工資、工資差額和晚退工損失計1.5萬余元。
孕婦辭職后復職起波折
另一方面,作為女職工,也要增強法律意識,不要糊里糊涂為公司“柔性”侵權“開道”。
案例:胡小姐與某服飾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到2005年9月2日。2005年1月10日,胡小姐發現自己有了身孕。2天后,公司將她調至其他崗位。1月17日,胡小姐填寫了《職位變更申請表》,上面寫有“本人因身體原因,特向貴公司提出辭職,請公司批準;本人希望最后工作日期:2005年1月17日。”
但僅僅過了4天,胡小姐向公司表示,遞交辭職申請并非本人意圖,而是公司領導錯誤誘導所致,要求恢復原工作。在遭到公司拒絕后,今年7月胡小姐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她的離職申請無效,并支付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7.5萬余元等。
判決:法院認為,女職工在孕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主動提出或單位以過失性解除等情況除外。雖然胡小姐強調辭職是受領導誘騙所致,但缺乏相關的證據佐證。最終胡小姐與該服飾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對自己表達的言行意志負責。法官為此提醒女職工,面臨就職與離職等重要選擇時,切勿輕易下筆。
2005 年12 月9 日 《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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