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遷西縣婦女法律中心成立十年來,不斷健全完善縣、鄉、村三級維權網絡,婦女維權事業得到了大發展,家庭暴力事件越來越少,程度也越來越輕,但弱智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仍是一個死角,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2004年一個案例引發了對這個問題的思考。
三家灣村婦女張某智力偏低,理財能力差,平時好吃懶做,每天買豆腐就是一小盆,還經常到商店賒食品.丈夫平時上山干活,中午不回家吃飯,她在家吃餃子、烙餅,卻給丈夫送點稀飯。為此,丈夫很生氣,經常打她、罵她,且平時不給她零用錢。這樣的日子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2004年11月20日上午,張某又一次挨打,21日上午,張某步行18華里到鄉派出所報案。
這個案例是弱智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按照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劉某應該受到訓誡、責令悔過,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在現實生活中,弱智婦女權益受侵害案件比比皆是,只是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更少有人為她們伸張正義,包括親生父母、親戚、朋友對他們都是歧視態度。張某雖然弱智,受到了傷害,但令人欣慰的是張某還有自我保護意識,還能找到有關部門替她說話,事實上這樣的弱智婦女微乎其微。我們經常看到大街上行走著的衣著襤褸的智障患者,人們往往投以鄙夷的目光,在家中,他們同樣受到精神上和物質上的不公平待遇。弱智婦女經常挨打受罵,臟活、累活,什么活都干,還遭家人冷落,不讓同桌吃飯,只要病情不嚴重到躺在炕上,就要干活,稍有差錯,還要遭受皮肉之苦,這種待遇和古代的下人沒什么區別。無獨有偶某鄉有一16歲智障女童,親生父母視她為累贅,竟然產生了害死女兒的念頭,她家臨近公路邊,其母親幾次慫恿女兒到公路邊上去玩,看到過車時,就故意把女兒推向路中央,企圖在害死女兒的同時,也坑害司機,得到一筆錢。據報載,某市兒童福利院一智障女童,生活不能自理,13歲來月經時,連處理月經的事情怎么也教不會,就切除了智障女童的子宮,還荒唐地認為“她們是智障人員,不能結婚、生育,留著子宮也沒有意義,這樣做也是為她們好,還能提高她們的生活質量。”殊不知,這種做法本身是非常錯誤的,侵害了她們的身體健康的權利。弱智婦女受侵害的事例不勝枚舉,他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權益遭受著不同程度侵害,弱智婦女的權益問題就是這樣一個現狀,實在讓人堪憂。
這不都是弱智婦女本身的錯,因為她們同樣是痛苦承擔者,她們無法再次選擇,智障不是她們自己造成的,如果能給她們二次重生的機會,相信她們同樣不愿意做智障婦女,最起碼的她們同樣渴望得到尊重和理解。因此不能輕視她們,歧視她們,因為她們是人,是我們的姐妹。作為婦聯組織,更應該正視這一問題,對她們傾注更多的關愛,保證弱智婦女姐妹不遭受非人待遇,使她們得到最基本的權益保護,為了做到這一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健全法制,制定包括弱智婦女在內的生理、心理不健全婦女的保護法規,特別是規范監護人的監護行為,喚起監護人從法律義務的角度善待智障婦女和兒童的意識。
二是建立社會福利機構,使更多無家可歸的弱智婦女能夠在大家庭中健康生活,避免人為造成其遭受心理、身體上傷害。
三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反復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殘疾人保障法,使群眾認識到對弱智婦女實施暴力同樣是違法行為,同時增強對弱智婦女保護的意識。
四是加大對育齡婦女的生育教育,使她們注意孕前、孕期的保健和檢查,盡量減少弱智胎兒的出生數量,避免人為的造成智障兒童的出生。
五是各法律部門、婦聯組織要對弱智婦女實行社會性服務管理,對弱智婦女統一造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縣、鄉、村三級負責制,隨時監控智障婦女監護人的行為,改變以往的應訴才處理的方式,變被動為主動,使弱智婦女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2005 年10 月21 日 唐山遷西縣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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