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單位的一名副局長對妻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該案日前已被移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了解,檢察機關介入這種輕傷害家庭暴力案在該市尚屬首例。前天,飽受家庭暴力的吳女士向記者述說了她的經歷。40歲的吳女士告訴記者,10多年前,她與同為北大畢業的現任副局長的丈夫結婚,生有一個孩子。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丈夫經常會動手打她,而且情況越來越糟糕。他用電話線勒她的脖子,撕拽她的頭發,將她的頭摁到地上后用腳踩她的臉,更可怕的是,他竟然將她的頭往馬桶里塞,并放水沖。
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歲的孩子在看暴力電影,就去勸阻他們。丈夫很不高興,抄起搟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手指頭腫了起來。她忍著疼痛報了警,警察趕來對她做了筆錄。醫院診斷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傷。她請求警方立案,通過公訴來追究施暴丈夫的責任。警方告訴她可以去自訴,因為輕傷立案的情況太少了。她說:“如果一個女人到了重傷、殘廢、精神失去自尊自信時才得到法律救助,她的幸福還能剩下多少?”警方終于被她說服了,決定受理此案。現在,吳女士參加了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下的北京受虐婦女支持小組,得到了很多志愿者的幫助。她認識到,自己選擇的路很艱難,但她對未來很樂觀。
據中國法學會家庭暴力問題專家陳敏律師了解,檢察機關介入這種輕傷害家庭暴力案在北京市尚屬首例。
陳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多年來,社會各界不斷呼吁立法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剛剛完成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層面,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陳律師認為:“雖然新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更加明確了,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比較棘手之處。可操作性其約定俗成的含義關涉執行難易的問題,說白了,就是由誰并如何保障婦女權利的實現。我認為,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種終極保障,司法保障是婦女法實施的關鍵。《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權利宣言性質決定了它重規范設定而輕權益實施,執行程序弱。公民的法定權利應當是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權利,有救濟的權利才是權利,這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標尺之一。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針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預機制,在運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機關的作為呈明顯的滯后性。也沒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釋將家庭暴力行為作為禁止的對象。更沒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訴制度,司法實踐中大多要求婦女自己提起刑事自訴,獨立承擔舉證責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導致能承擔這樣過重的舉證責任的受暴婦女少而又少。現階段,我國反家暴亟須刑事司法干預。這起檢察機關介入的家庭暴力案在反家暴領域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案例。”
(武新 蔡雙喜)
觀點:
這種家庭暴力令人發指,超出我們的想象。因為我們通常認為,做出這種家庭暴力的人往往是那些文化水平很低,并且是沒有什么正當職業的人。然而,這次讓我們大跌眼鏡,實施這種暴行的人居然是某單位的副局長。所謂副局長,就是領導干部,通常是在臺上坐著作報告,“教育”廣大群眾,給群眾做思想工作、要求群眾遵紀守法的人,現在他們赤裸裸地跳出來實施家庭暴力,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也許我們應該考慮改變我們的傳統思維。以往我們認為實施家庭暴力的都是那些文化水平低和職務低的人,但事實上實施家庭暴力與文化水平和職務高低并沒有直接關系。在外面彬彬有禮、道貌岸然的知識分子、領導干部一樣可能在家里實施令人難以置信的家庭暴力。有調查表明,中國的家庭暴力在上世紀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而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也正呈現“高智商”的趨勢。在33.9%存在著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知識分子至少占了四分之一。
改變我們的傳統思維,有利于我們更加關注這些被知識分子、領導干部實施家庭暴力的婦女們的實際生存狀況。因為,對于這些婦女們來說,由于其家庭通常是認為有地位的家庭,這些婦女更愛面子,恥于將家庭暴力向社會維權組織訴說,更多將痛苦埋在心底,這就容易形成“馬太效應”,婦女們越愛面子,丈夫就越肆無忌憚,家庭暴力就越嚴重。如果我們能意識到這一點,我們相關的婦女維權組織就可以主動深入這些家庭,了解她們的疾苦,鼓勵她們出來說話,為她們排憂解難。
(楊濤)
2005 年9 月23 日 《中國婦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