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目前社會輿論對出生人口男女性別比例表示擔憂和怎樣保持平衡的時候,9日記者從省政府了解到,云南省制定出了《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施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同時在錄用工作人員時,不得設置歧視婦女的條件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該規定從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的綜合治理工作,堅持關愛女孩,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原則。出生人口性別比,是指一個年度一定區域相當規模的人群內出生嬰兒中女嬰與男嬰人數之比,表述為100個活產女嬰對應的活產男嬰數,正常值為105±2,超過107即為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對此,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把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定期考核。同時,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障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不得設置歧視婦女的條件
《規定》主要規定,確保對農村女孩家庭的各項獎勵優待措施及時到位。扶貧部門組織的進村入戶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貧困女孩家庭;涉及需要貧困農戶投工、投勞建設的扶貧項目,應當對貧困女孩家庭予以照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其投工、投勞量。農業、科技、水利、婦聯等部門和組織在實施科技興農等政策,扶持農村經濟發展時,應當優先扶持農村女孩家庭,保障農村女孩家庭經濟狀況不低于當地農戶平均水平。
用人單位在錄用工作人員時,不得設置歧視婦女的條件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違反此款規定的,依法追究用人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不得施行胎兒性別鑒定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施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確屬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依法獲準該項目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擬實施中期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依法報經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具有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對終止妊娠藥品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嚴格進行使用登記。藥品經營者不得向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
履職不到位要追究責任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施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依法予以處罰,并由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單位在3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已經獲得文明先進單位稱號的應予取消。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領導不力、責任不落實、履職不到位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不予評為文明先進單位,并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李惠民)
《春城晚報》200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