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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生育被勸退學 專家稱高校禁育違反憲法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5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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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讀二年級女博士唐某走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訴說自己的遭遇并尋求法律幫助。

今年30歲的唐博士在讀博期間經學校批準辦理了結婚手續,婚后幾個月她出現了長時間子宮出血,經醫院診斷不宜做人工流產,否則將永遠喪失做母親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學校現行研究生管理規定“在校期間不允許生育”。唐博士請求休學生育的申請被校方嚴詞拒絕,最后不得不退學離校。

唐博士曾想與學校對簿公堂,但想到自己的丈夫也在這個學校攻讀博士學位,為了不影響丈夫的學業,她最終放棄了訴諸法律的權利。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這個比喻用在女博士完成學業和生育的選擇上是再恰當不過了。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讀書期間生育”的規定上仍沒有絲毫松動的跡象。2005年1月22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邀請相關部門和法學家召開了“關于在校大學生婚育問題研討會”,中心邀請到了教育部學生司、民政部及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國家和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戶籍管理部門、全國婦聯權益部、團中央學校工作部大學處、高等院校學生管理部門的有關同志以及部分專家和學者參加該研討會。

法學家:“禁育”規定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受教育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學和婚姻法學教授楊大文先生談到,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婚育問題是一個老問題,又是一個新問題。自1980年婚姻法通過后,教育部學生司曾就這個問題和他交換過意見,當時僅對學生的管理規定做了小幅度的改革,僅修改了與法律直接抵觸的文字和提法,并把“未婚”作為學生就讀的條件。20多年過去了,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在不斷完善,我國參加了很多人權問題國際公約,在這些公約中規定人人享有生育權。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1年通過,2002年實施。再一個變化就是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我們的教育從過去的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轉化,在校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數量也擴大了很多,所以在新的情況下對現行的教育管理規定應重新審勢,進行新的思考,不應再用20年前的思維方式來討論。

在校大學生的婚育問題中,目前“婚禁”的大門已打開,但還不徹底,仍是法外從嚴并有年齡的限制等。而“育禁”的大門關得依然很嚴,這就造成了女研究生只能在其受教育權和生育權之間任選其一,要么退學,要么流產。因此關于在校大學生的婚育問題中,目前突出的是研究生(含博士生)的生育問題,這個問題是到了應當解決的時候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副教授王磊談到,高校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管轄力,不屬法律規范,而教育部的規定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相沖突?是否有權作“禁婚”“禁育”的規定?教育部的規定在實踐中也面臨挑戰。最近,天津的一個本科生和研究生公開結婚其實就是對教育部規定的公開對抗。現在教育部仍禁止在校本科生的結婚權和生育權,這實際上侵犯了女生的受教育平等權,我們可能看出男女生在生育權上是不平等的。同樣,同齡的女大學生(含研究生和博士生)與非在校生之間生育權上不平等,委培生與非委培生之間也不平等。現行戶籍制度和計生指標的規定方面不應對女學生與非學生區別對待。女生的生育權和受教育權都是憲法賦予她們的基本權力,應得到尊重,但現有的規定只能讓她們擇其一,這是應考慮的問題。我們應依法治教,教育部以及學校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要與時俱進。當然,允許女研究生在校期間生育并不等于鼓勵她們生育。

對于在校大學生的生育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彈性學習制和學分制,生育期間可保留學籍。

生育權人人平等成為共識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調研員顧海陸先生說,他們很重視大學生的生育問題,尤其是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問題。為此,國家計生委還召集教育部和公安部以及學者召開過兩次會議。他個人認為,所有大學生都應有生育權,即便沒有結婚也應享有生育權。七年前,定生育指標,現在定生育計劃,由此看出指導思想上發生了變化。由于北京較特殊,戶口不在北京市的,就不在生育計劃之列。那么集體戶口算不算北京市戶口?事實上除生育第二胎的外,即使是集體戶口也應被納入生育計劃。原則上生育計劃是由戶口所在地給予,大學生的戶口轉到哪里就應由其審批列入生育計劃之內。對于在校學生所生育子女的戶籍問題,建議由教育部牽頭,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戶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聯合發文。

戶口問題的確令人頭疼。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大學生畢業后沒有就業的,其戶口可以在學校保留兩年。即使學生戶口遷走了,但孩子的戶口不遷走怎么辦?按照戶籍管理的規定,戶口的遷移必須自己提出申請方可辦理,任何人不得強制干預。如果學生不主動辦理其本人以及在校所生育子女的戶口遷移,這樣勢必給高校造成很大的管理壓力和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同志說,在校大學生結婚沒有問題,因為現在不需要單位證明,完全能做到婚姻自由和自主。他個人認為,在校學生結婚不會影響學習,但生育則不同。高校的“禁育”規定反映了學生的法律權利與學校管理方法間的沖突和矛盾。對于在校大學生的生育權在法律上不應有限制,但因生育引起休學或延長學習時間,由于學校每年的招生名額有一定的限制,這樣可能會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

教育部學生司綜合處的官員說,教育部現正在修改學生的管理規定,新的規定中將無“結婚”和“生育”的字眼,但現實問題也不得不考慮。因為研究生大部分時間是與導師共同做課題,研究工作具有連貫性,如果研究生或博士生因生育中斷了研究是一種教育資源的浪費。而且每年每個學校每個導師招收研究生和博士生都是有計劃的,如果某些學生在學習期間因生育而休學或停學,就會擾亂整個育人計劃。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律師王竹青談到,學校管理者不應限制學生的合法結婚和生育權利,重點應放在管理方式的改革,如采取嚴格畢業的方式,增強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能力,采用疏導的方式而不是嚴格限制的方式。

出路:各部門規章銜接配合,彰顯人性化

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張俊女士說,研究生的集體戶口也屬北京市正式戶口,因戶口不能隨便遷移,因此不存在因戶口的問題而影響在校研究生的生育問題。公安部門對在校學生所生子女的戶口問題并沒有額外的限制條件。在校學生生育可能會因戶口問題產生這種情況:學生畢業走了,但孩子的戶口卻仍然留在學校,這樣學校的負擔太重。但她還是建議給在校的大齡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暫時開一個口子,解決她們的實際問題。教育部也可以制定特殊的政策,如上大學時要求不遷戶口,就業時才遷移戶口,這樣可以緩解高校對學生戶籍管理的壓力。這項建議得到各參會代表的一致贊同。戶口問題對每個人都是很重要的問題,甚至一些考生將戶口能從小城市遷移到大城市、從農村遷移到城市視為一種待遇,但戶口的遷移造成了極大的行政浪費,而且還隱含著城市和農村以及不同地域間的差別對待,實際上也是一種歧視政策。她還認為對已婚、已生育的學生不應勒令退學或開除,相反應在更大范圍內,更公開、更透明地來討論這個問題,并制定相應政策合理配置生育指標、生育資源和生育福利。在校學生如果獲得生育權,她們就有權領取到獨生子女費,否則可以訴諸法律。

來自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趙明女士說,任何部門要制定政策和制度時都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關于在校女研究生的生育問題,戶籍管理部門說孩子上戶口不成問題,教育部說他們不是具體的管理部門,而是由學校自行管理,計生委也說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就會給她們生育指標,由此看來,研究生的生育問題似乎已不是問題,但為什么在實踐中卻不是這樣的呢?事實上問題出在各部委的規章之間不銜接、不配套。學校的管理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涉及到戶口、住宿和管理問題,因此各部委及實務部門在制定政策、規定時應征求各方意見,使各部門的規定相互銜接和配套,或多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聯合發文件,以保障其可行性。而且各部委的政策和規章應更好地貫徹男女平等觀念和社會性別意識。

結束語: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校學生生育問題涉及到學校、計生委、戶籍管理等多個方面,是個錯綜復雜的問題。

通過這次研討會,我們欣喜地看到管理部門的法律觀念正在加強。社會應該尊重女學生的受教育權、生育權、平等權的觀念已達成共識,各相關管理部門正在積極探討人性化的管理規定,相信不遠的將來,女大學生可以在求學和生育上自主地決定自己的選擇,“魚和熊掌”可以兼得將成為現實。

相關法律規定: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

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禁止歧視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

相關鏈接:部分高校對研究生婚育問題的規定

A大學研究生手冊: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提倡晚育。除戶口與工作關系在原單位的定向、委培女生外,其他女生在校期間不得生育。堅持生育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B大學研究生手冊:懷孕三個月以上的女研究生,應休學或自動退學,按照深知管理的有關條款辦理相應手續。

C大學研究生手冊:已婚的研究生應提倡晚育。研究生在校期間因生育而不能參加規定的學習和其他活動,必須休學;如在規定的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堅持參加規定的學習和其他活動,由教務處提出,院長批準,予以退學。(陳虹偉)

《法制日報》 2005年2月21日

來源: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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