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提給央行的李先生,關于央行在預防和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司法解釋出臺后,央行將采取哪些措施進行風險管理,加大打擊力度?第二個問題提給高法的熊先生,有媒體近日報道稱,黃光裕案將于12月15日開庭審理,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宣判的話,黃光裕將被判何種刑罰?
2009-12-15 10:08:13
熊選國:
我們今天是信用卡司法解釋的新聞發布會,如果我們想了解個案的具體情況,還是到法院或者檢察院有關部門去具體了解。所以,今天在這個會上不再具體回應你的這個問題。
2009-12-15 10:08:47
李東榮: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信用卡套現行為,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緊密配合預防和打擊信用卡套現,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二是加強部門之間的監管合作;三是加強技術手段建設。
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是加強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的規范管理。2006年,我們和銀監會共同發布了《關于防范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里,對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出了一系列規范管理的要求。今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公安部、工商總局四家單位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這個通知里,我們從發卡、受理、使用、交易、清算這幾個環節,全面系統地提出了風險控制的要求。比如說,我們強調要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在發卡環節,禁止發卡營銷機構將業務外包,禁止單位代辦信用卡,從發卡這個環節堵塞漏洞。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可以采取鎖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單環節,要求收單機構加強對特約商戶的準入和實名制管理,同時要求收單機構要加強對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和監控,從收單環節堵塞漏洞。
2009-12-15 10:09:35
李東榮:
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構建聯合防控機制,我們跟工商總局配合,加大對不法廣告信息的清理,防止一些不真實的信息擾亂群眾使用信用卡。此外,我們加強和公安部門的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在去年我們開展了專項打擊活動,破獲了一大批與信用卡套現有關的犯罪案件,也抓獲了一些嫌疑人。為了使打擊活動長期有效,今年我們和公安部又專門成立了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使這項工作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2009-12-15 10:15:18
李東榮:
加強技術手段建設,針對當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手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而且出現集團化、專業化、規?;那樾危嗣胥y行要求銀聯、各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加強技術手段建設,從交易排查、協查處理、技術偵測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培訓,提高我們偵測、防范風險的能力。
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一個很好的契機,我們準備利用這個契機,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大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活動。
一是針對銀行卡市場開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進行全面排查,針對其中的隱患和不規范的地方,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關部門配合,開展一次對廣告信息的清理和查處行動,主要是對目前的平面媒體和網絡媒體上的有關信用卡方面的廣告進行清理,對其中發現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廣告要進行查處。
三是和公安部門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一次專項打擊行動,這次行動計劃為期10個月。
四是利用這次司法解釋出臺的契機,開展一次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讓社會各界了解銀行卡,正確地使用銀行卡,避免不當使用銀行卡所帶來的損失。
我的匯報完了。
2009-12-15 10:17:36
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熊選國副院長,目前我們銀行卡犯罪往往與互聯網和手機密切聯系,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是如何應對這類犯罪的?謝謝!
2009-12-15 10:21:56
熊選國: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們在《解釋》制定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產業的發展與信息技術的進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斷拓寬,信用卡詐騙活動的犯罪手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從傳統的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變為在銷售點終端機具、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
以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實施的信用卡詐騙。這種犯罪行為,進行交易時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性更大。
2009-12-15 10:24:12
熊選國:
考慮到這種犯罪手段的新變化,司法解釋從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應或應對。第一,《解釋》第五條有關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釋,把通過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行為,作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一種情形。所以,如果利用互聯網或者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這種行為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解釋》第三條在解釋關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時候,對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進行處罰。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針對無磁交易的情況,也是針對使用互聯網、電話來進行違法交易的情況來進行規定。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規定,《解釋》比較好地解決了利用新技術實施信用卡有關犯罪方面的應對問題。
2009-12-15 1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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