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新辦定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
郭衛民: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布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先生、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先生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先生,今天出席發布會,向大家介紹這一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大家的提問。
2009-12-15 09:48:18
熊選國:
各位女士、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高檢孫謙副檢察長的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一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2009-12-15 09:50:10
熊選國:
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卡產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產業化的程度。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產。2007年以來美國因個人房屋不良貸款引發的“次貸危機”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機”,以及近幾年有的國家和地區陸續出現的因信用卡不良貸款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風險管理關系到全社會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的安全穩定,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09-12-15 09:53:27
熊選國: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還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防范和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了專門司法解釋,為打擊相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2009-12-15 09:53:54
熊選國: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2009-12-15 09:54:05
熊選國: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2009-12-15 09:54:29
熊選國: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9-12-15 09:55:20
熊選國:
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
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解釋》旨在加大對相關信用卡犯罪的打擊力度,為我國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釋》明確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于統一司法認定標準,規范執法行為。《解釋》的公布施行,將對打擊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信用卡犯罪活動,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的介紹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2009-12-15 09:55:49
郭衛民:
感謝熊院長的介紹。下面進入提問階段,提問的時候,請大家報一下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2009-12-15 09:57:23
中國日報記者:
請問孫檢察長,我們看到這個《解釋》中“惡意透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怎樣區分持卡人的“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還有怎么樣把握嚴格執法和維護持卡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2009-12-15 09:57:50
孫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里我就剛才記者提出的問題作四點回答: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2009-12-15 09:58:40
孫謙: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2009-12-15 10:02:07
孫謙: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我的回答完了,謝謝。
2009-12-15 1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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