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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個別城市頻頻發生內澇后,有人提出,“治愈城市內澇需未雨‘籌法’”。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防洪法在防范城市內澇方面幾乎沒有太多規定。
“過去,我們講防洪主要是指防外洪,水利部門對一些全國重點防洪城市的投入主要是修筑堤防,防御江河湖水,在這件事情上是花了很大的力氣。”程曉陶說,但是,很多暴雨災害并不是由江河湖水泛濫造成的,而是屬于暴雨內澇。
“暴雨內澇在原理上和江河湖水的泛濫不一樣。防江河湖水泛濫主要是守住堤壩,但暴雨內澇需要在整個城市面上防御,這與農田不同,農田是哪里低洼就澇哪,城市現在是立體開發,地下車庫、地下商場、地鐵等受淹的情況和過去也不一樣。”程曉陶說。
因此,近年來有業內專家呼吁,應該制定專門的城市防洪法,或防治內澇法。
“只有從人治走向法治,明確職責與權益以及大家遵守的共同規則,內澇問題才能得到更好地解決。”程曉陶說,現在各地城市內澇頻繁,正是由于在城市內澇防治上存在多處法律空白,才導致問題不斷出現。
“當代城市型水災害對傳統的治水理念與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程曉陶認為,不僅要考慮怎么合理調配水,還要考慮怎么約束人。但問題是,“法律制度的缺乏導致無法協調全社會的力量來做這件事”。
據程曉陶介紹,防洪分為兩方面:一個是防外洪,一個是防內澇。在我國,防治洪澇災害急需“轉變理念”——從“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