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功德園舉行了首次生態葬公祭活動。市屬的各公墓管理部門代表、生態葬逝者的家屬代表200余人參加了活動。大家向生態葬的逝者敬獻了鮮花與祈福巾。該園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此次公祭活動,倡導市民保護護環境,節約資源,選擇“厚養薄葬”的生態安葬方式,造福子孫后代。陽光攝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始于周代、已有兩千五百多年歷史的清明節,是中國人祭拜祖先、悼念逝去親人的重要節日。
“目前,應通過立法推行多元化殯葬方式,提倡生態葬。”清明前夕,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邸瑛琪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提出,應加快殯葬立法步伐,抓緊起草殯葬法,依法確立“讓死者安息、讓生者慰藉、讓文化傳承”的殯葬立法理念。
農村殯葬三方面問題突出立法最初目的未完全實現
河南省某個縣的北河村,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無一例火化,全部是交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款后進行了土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邸瑛琪首先向記者舉了這個村作為例子。他認為,目前我國殯葬改革的難點在農村,重點也在農村。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殯葬管理條例》。這一條例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規定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處長楊文濤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殯葬管理條例》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殯葬事業的發展,殯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楊文濤說,如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擅自興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壞生態環境等。
邸瑛琪代表在調研中發現的情況讓他很憂心:“在一些地區的農村,要么完全放棄土葬,實行火葬;要么放任自流,基本不管。”邸瑛琪在調查中發現,在廣大農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北部地區,火葬政策的實施遠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殯葬改革形勢不容樂觀。“中國幾千年來形成的喪葬習俗,在新時期對農村的喪葬活動仍然持續地產生著影響。”邸瑛琪說。
經過深入分析,邸瑛琪將農村殯葬改革存在的突出問題,歸納總結為三方面:
在喪戶方面,偷埋偷葬的花樣不斷翻新。有的在人死后當天晚上掩埋;有的土葬后不留墳頭、痕跡,一年后再堆起墳頭;有的土葬時不聲不響,待第二年祭日時再補辦儀式。同時,骨灰裝棺土葬現象日益嚴重,這樣既沒有節約土地,也沒有節約木材。“這種情況,不僅在農村,在部分城鎮也存在。”邸瑛琪說。
在殯葬服務方面,有的地方殯葬業已成為壟斷性的特殊行業,因缺乏有效監管和競爭,極易形成暴利。有的群眾因為喪葬費用居高不下,竟叫喊“死不起”。同時,個別地區超面積建豪華公墓和違法傳銷、炒買炒賣公墓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在殯葬行政管理方面,有的地區將查處土葬作為增加收入的途徑,大搞以罰代葬。只要能收到錢,對土葬行為聽之任之,以致有錢的農戶土葬,交不起錢的只能火化。一些基層干部對偷葬行為有遷就、同情心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沒有人舉報,就不管不問;有的認為鄉里鄉親拉不下臉面,害怕被鄉親咒罵、孤立;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贊成火葬,帶頭違法土葬。
“上述種種情況,導致《殯葬管理條例》立法最初設想的推行火葬的預期目的,在一些農村并沒有實現。”邸瑛琪說,這要求我們要對已經推行半個多世紀的“以強行火化”為目標的農村殯葬改革進行認真地反思。
遺體處置的方式存在弊端每年修墓至少占地十萬畝
“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審視,當前的遺體處置方式也不大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邸瑛琪認為。
據統計,2008年我國全年死亡人數為935萬人,火化遺體448萬具,土葬遺體487萬具,土葬率仍超過50%。
“傳統土葬的弊端有目共睹。”邸瑛琪說,從實際情況來看,火葬雖被廣泛認可,但也非人類遺體處置的最理想方式,其負作用主要有:建火化場需要大量土地,一般一個縣級火化場占地在50畝至60畝之間;投資建設費用大,一些火化爐還需要進口;費用高、消耗能源、污染環境,火化一具尸體需要柴油15公斤,需要電能25度左右;骨灰保管量逐年增加,大量用磚塊、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園、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長年永存,并且越建越多,“青山白化”已經成了人類社會的永久之害。
有資料顯示,我國每年修墓至少占用10萬畝地,年均消耗建材1100萬立方米,其中天然石材占50%以上。
條例修訂草案已上報國務院修改后的條例有望今年出臺
“為了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對《殯葬管理條例》加以修改完善。”楊文濤對記者說。
據了解,民政部起草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條例修改工作有望今年完成。
楊文濤介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殯儀服務管理、公墓管理、喪事活動管理等方面。
在公墓管理方面,草案規定了建設公墓的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并要求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親屬死亡證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向他人出讓、轉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同時,對公墓的收費標準作出了規定。
從農村殯葬法制變革著手生態葬可包括三方面內容
“據了解,《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并沒有涉及生態葬的內容。”邸瑛琪認為,城市人死后火化是因為人口稠密,無土可葬,不得已而為之。而在農村可以保留火葬,但應當同時實行樹葬、海葬、骨灰撒入山川江河等多種葬法。
邸瑛琪提出,當前最應推行的是生態葬。他給生態葬下的定義是:人死后遺體或者骨灰深埋地下不留墳頭,以種樹取代墓碑,或實行“自然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處理遺體或骨灰的葬法。
“生態葬可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邸瑛琪說。
一是“遺體生態葬”。即人死后用可降解的環保棺材裝殮、深埋地下不留墳頭,以樹代碑。具體做法是只挖墓道,不挖墓穴,棺材體積以盛下尸體為限;棺材用易腐代用品制作;不用磚石水泥砌墓;不筑墳不立碑,植樹以記。“遺體生態葬的試點,可以放在尚允許土葬的農村試行,待成熟后再行推廣。”邸瑛琪說。
二是“骨灰生態葬”。即將骨灰裝入環保骨灰盒深埋地下不留墳頭,以樹代碑。但不許采用水泥或磚石結構的墓體。
三是“自然生態葬”。即死后不留骨灰,骨灰撒入山川、江河湖海。“自然葬”雖然目前應者寥寥,但它應該成為我國殯葬改革的主要方向。
“推行多元化殯葬方式及提倡遺體生態葬,能夠實現尊重民俗與節約土地雙贏的目的。”邸瑛琪認為,逐步推行“人死后不火化,深埋地下不留墳頭,以樹代碑”的“遺體生態葬”,符合當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到既“尊重民俗”又能實現“節約用地和木材、革除喪葬陋習”的殯葬立法目的。另外,遺體生態葬節省了火化費用,減輕了農民負擔,符合農民利益。
邸瑛琪提出,推行多元化殯葬方式及提倡生態葬,應當從農村殯葬法制變革著手。具體說來,應對殯葬管理條例的內容進行全方位整合,吸收其合理內容,完善其不足,在此基礎上,抓緊起草殯葬法,確立多元化的殯葬方式。
“在立法過程中,應當確認并強化農村火葬的公益性質。”邸瑛琪認為,應立法促使農村殯葬改革重心向發展“生態墓園”轉變。在農村,應當以村為單位建立公益性墓地,方便群眾祭奠親人。墓區統一規劃,按順序安葬,骨灰實行樹葬、深埋,形成“一塊公墓一片林”。墓地必須是不適于耕種的山坡地、荒地與不宜墾種的貧瘠地。必須嚴加管理和審批,防止變相土葬。
“還要大力培育現代殯葬文化。”邸瑛琪說,要廣泛提倡“厚養薄葬”,殯葬文化應當以“尊重生命,倡揚綠色,傳播文化”為宗旨,輕骨灰,重文化傳承和生態環境。
“清明節已經被定為法定節假日,殯葬法的制定更應加快步伐。”邸瑛琪說。(本報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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