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休病假的最后一天,所在公司竟以他持續曠工為由解除了和他的勞動關系。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終審判定,公司應支付蘇先生經濟賠償金等共38萬余元。
蘇先生在穆勒電氣(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工作,擔任華南區域經理。2005年10月14日,蘇先生因發熱、咳嗽到深圳醫院就診,被懷疑是肺炎等綜合癥,11月25日出院后又按醫囑休息7天。12月2日是蘇先生休病假的最后一天,但就在這天穆勒公司作出了解除與蘇先生勞動關系的決定,理由是蘇先生持續曠工45天。
蘇先生是否生病請假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蘇先生表示,自己一生病就電話通知了單位,但穆勒公司表示蘇先生提供的電話記錄只能證明他給公司總機打過電話,并不能證明他是請病假,他也沒有提供病假證明單。
為了贏得訴訟,蘇先生的訴訟代理人上海黃河律師事務所沈繼鋒律師一方面多次南下深圳、廣州等蘇先生的住院醫院,最終得到醫院的支持,獲得了蘇先生的所有病歷資料。另一方面,沈繼鋒律師多方了解,得知某保險公司曾經對蘇先生的住院費用經核保后理賠。通過數月的交涉,保險公司終于出具了情況說明,證明穆勒公司為蘇先生辦理了理賠手續,并將有關病歷資料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于2005年12月已將理賠款支付給穆勒公司。
法庭上,穆勒公司表示蘇先生曠工在先,穆勒公司理賠僅僅是工作人員疏忽,將蘇先生辭退后申請的理賠單據放在一起理賠,并非認可蘇先生生病住院的事實。
法院調查后認定:無論穆勒公司是在解除與蘇先生的勞動關系之前還是之后收到醫療費用憑證,它以單位名義主張理賠的行為都可以證明穆勒公司認可蘇先生的就診日期及相關費用。據此,法院認為穆勒公司在已得知蘇先生患病、治療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無效,鑒于蘇先生不愿再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法院作出如上判決。(作者 闕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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