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8月,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的勞動者,應得到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下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室外露天工作者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每年在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另外,用人單位在每年夏季還應當為全體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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