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4日電中國民政部日前印發《關于“十一五“期間深入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從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對“十一五”期間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提出了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民服務為宗旨,以依法行政為前提,以規范管理為手段,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按照場所環境設置合理化、登記流程規范化、內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隊伍專業化、服務手段信息化的總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記管理和服務水平,使婚姻登記機關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滿意的文明服務窗口,為促進婚姻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和諧作出積極貢獻。
(二)總體目標。
保持和發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良好態勢,努力探索長效機制,推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活動不斷深入,基本形成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相適應的婚姻登記管理與服務新格局。
——婚姻登記管理體制改革持續推進,婚姻登記機關設置與行政執法職能相一致,婚姻登記機關編制、經費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婚姻登記服務場所和服務條件明顯改善;
——婚姻登記規章制度更加健全,婚姻登記流程更加規范,政務公開制度全面推行,逐步形成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婚姻登記管理機制;
——婚姻登記干部隊伍素質顯著提高,婚姻登記員管理體系不斷完善,教育和培訓力度進一步加大,婚姻登記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普遍提升;
——婚姻登記管理和服務手段不斷豐富,現代科技成果在婚姻登記工作中得到廣泛應用,信息化建設取得階段性進展,婚姻登記信息共享初步實現。
力爭到2010年,全國85%的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符合規范化建設要求,其中,大中城市婚姻登記機關全部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西部地區70%的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基本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20%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基本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婚姻登記機關設置。
1.依法設置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內地居民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以文件形式確定其登記資格。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文件形式確定其登記資格。
2.推進婚姻登記體制改革。對于實行集中登記條件已經成熟的地區,應當把握時機、周密安排,積極穩妥地推行,并做好檔案移交和宣傳解釋工作。對于不完全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區別對待、分層次推進,在縣級集中登記的基礎上,可由縣(區)民政局在鄉鎮設點登記或巡回登記,也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辦理登記。對于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經濟落后的地區,應當從方便群眾出發允許鄉鎮人民政府繼續辦理登記,同時加大對鄉鎮婚姻登記工作的指導力度。
(二)改善婚姻登記場所和服務設施。
1.加強婚姻登記場所和內部環境建設。婚姻登記應有條件較好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外醒目處應懸掛名稱標識牌并公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場所內應分設婚姻登記室(區)、候登室(區)、檔案室,并有醒目指示牌。
根據婚姻登記機關年均工作量(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解答咨詢,下同),按照《民政部關于評選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號)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安排婚姻登記室(區)和候登室(區)面積,做到寬敞、明亮、溫馨、莊重、整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積極推行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場地分離,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也應逐步推行。
2.不斷改善婚姻登記機關服務設施。婚姻登記室應當配置寬敞桌面,方便當事人作出聲明及婚姻登記員詢問相關情況。候登室(區)應配有足夠的桌、椅、筆,供當事人使用;公開擺放各類申請書規范樣本,供當事人參照。登記量大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置排隊叫號系統或觸摸式電腦、電子顯示屏等設施,保證婚姻登記秩序。
(三)推進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
1.做好配套設施建設,加快婚姻登記信息化進程。縣級以上(含)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和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計算機和打印機,由計算機打印婚姻登記證件和各類審查表,實現婚姻登記檔案數字化。縣級以上(含)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計算機數量應不少于婚姻登記員人數的70%。
2.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利用發展電子政務的契機,認真規劃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方案,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婚姻登記信息數據中心,逐步實現省(自治區、直轄市)婚姻登記信息資源共享,為全國實現聯網奠定基礎。力爭到2008年,中東部地區的省份建成或初步建成婚姻登記數據庫和工作平臺。到2010年,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基本建成婚姻登記數據庫和工作平臺,實現在線實時登記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已實現省內聯網登記的省份,應當積極開展婚姻登記檔案補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網上預約登記、應用身份證閱讀器等現代科技手段,優化婚姻登記程序,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效率。
(四)強化婚姻登記業務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和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婚姻登記“零差錯”,對婚姻登記機關無有效投訴。
2.完善婚姻登記機關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展示與婚姻登記相關的政策法規、辦事程序、收費價格及依據、投訴電話,設置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材料,供當事人免費查詢。設有專門的咨詢電話,電話號碼應在當地114查詢臺登記。婚姻登記與有償服務要實行人員、場地、收費三分開。
3.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確保印章、證書、檔案及有關數據使用安全。健全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等服務婚姻當事人辦事的制度。
(五)拓展婚姻登記服務領域。
1.積極推廣結婚登記免費頒證制度。設立頒證廳,將頒證儀式引入結婚登記流程,提高婚姻當事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識,增強婚姻家庭責任感。
2.加強婚姻法律法規宣傳。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引導公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大力宣傳有利于婚姻家庭穩定的婚姻道德規范,形成維護婚姻家庭和睦的良好社會風氣。
3.配合計生、衛生等部門,在婚姻登記機關舉辦婚前體檢、優生優育等宣傳教育活動。采取政府投入、多方合作、資源共享的方式,為當事人免費提供婚姻指導、優生優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書刊。
4.開展婚姻指導服務。探索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立社會工作崗位,吸納社會工作專門人才,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邀請婚姻家庭領域的專家學者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展志愿服務,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詢、法律咨詢、婚姻指導和心理疏導服務。
(六)加強婚姻登記員隊伍建設。
1.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員人才管理機制。完善婚姻登記員選拔錄用機制,做到凡進必考、擇優錄用;完善婚姻登記員資格認證機制,做到崗前培訓、執證上崗;完善婚姻登記員績效考核機制,做到年度測評、優獎劣汰,提高婚姻登記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力爭到2010年,全國縣級以上(含)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中達到大專以上學歷的婚姻登記員占總人數的85%。
2.開展婚姻登記員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婚姻登記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群眾和婚姻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加強婚姻登記員的政策法規培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婚姻登記員英語、計算機應用知識的培訓,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進步的需要。要精心設計培訓方案,努力創新培訓形式,不斷提高培訓質量。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地市級以上(含)民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縣級以上(含)民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3.制定并完善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幫助婚姻登記員樹立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不斷改進婚姻登記工作作風,進一步形成整潔著裝、掛牌上崗、微笑服務的工作形象,提高婚姻登記質量和服務質量。
4.維護婚姻登記員身心健康,減輕婚姻登記員工作負擔,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員人員調配和輪班休假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合法權益。
三、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應將規范化建設與服務型政府建設、行風評議、黨風廉政建設有效結合起來,統一部署,整體推進,制定相應政策措施,確保“十一五”期間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目標與任務的如期完成。
(一)建立健全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領導機制。
將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納入民政工作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婚姻管理部門職能,落實相關人員責任,精心組織實施,不斷強化對婚姻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力度,確保目標和任務的完成。
(二)建立健全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激勵機制。
立足基層,充分調動基層婚姻登記機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婚姻登記機關之間的學習交流,促進規范化建設水平的整體提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應定期通報本地區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進展狀況,注意培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民政部將及時推廣各地在規范化建設中取得的先進經驗,建立健全規范化建設的有效激勵機制。
(三)著力解決婚姻登記編制、經費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應主動協調編制、財政部門,解決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編制、經費問題。參照轄區人口數量和婚姻登記機關年均工作量合理配備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員應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增加婚姻管理工作經費,將婚姻登記工作經費列入縣(區)級財政預算,確保婚姻登記機關日常工作經費落實到位和規范化建設工作持續、深入推進。
(四)加強婚姻管理工作研究。認真研究婚姻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婚姻管理工作機制;認真研究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新理論、新現象,夯實婚姻管理工作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為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提供理論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