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25日訊 記者孫勇報道: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規定,可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實施意見》明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先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情況再減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分屬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征管的,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由地方稅務機關將企業實際減免稅情況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再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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