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蘇省國土廳起草并經省政府修訂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全省土地分四類地區,并將被征地農民按四個年齡段進行保障。
該《辦法》規定,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同時,該辦法還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不同年齡段按不同的分類地區領取相應的生活補助費。對第一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辦法》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祖六四程萍徐瑩)
《揚子晚報》20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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