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牟本理今天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向媒體披露,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384個,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
1997年,中國共產黨的第十五次代表大會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必須長期堅持的三項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從法律上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這些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的重要體現,也是黨和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體現。
據介紹,200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著力加快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民族團結。2005年5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該行政法規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與此同時,民族自治地方和多民族省根據修改了的自治法,并結合本地區的新情況,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自治法規豐富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內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和充實。
中國網 200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