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蘇省物價局和建設廳聯合轉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的《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通知。5月1日起,江蘇省廉租住房租金將實行政府定價,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廉租住房的計租單位應當與當地公有住房租金計租單位一致。同時,制定和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辦法》要求,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而繼續租住的,應當按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差額。(周西寧)
《揚子晚報》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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