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設立
第一條:根據 中華慈善總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捐款人可在總會設立符合本會 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贈方向的專項基金。
第二條:凡國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皆可向總會申請設立專項基金。
第三條: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四條:專項基金中進入華慈善總會帳戶,由總會設置專帳進行管理并負責增值。
獨家捐助的專項基金其管理方法可采用上述辦法,也可經雙方協商,也可經雙方協商,由基金捐助者自立帳戶進行管理并負責增值。
第五條: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獨家捐助并由捐助者自行管理的專項基金最低限額為了1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六條:總會與專項基金捐助人應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辦法等簽訂備忘錄,確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七條:專項基金系獨立核算基金,不具獨立法人性質,不能投資經營活動。
第八條:獨家捐助的專項基金的捐助在與總會協商的基礎上用有基金冠名權。但在該專項基金名稱之前,必須冠以中華慈善總會字樣,對外一律程中華慈善總會某某專項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與監督
第九條:專項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條:專項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該基金增值部分,特殊情況下征得基金捐助人同意后,可動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條:專項基金的使用有中華慈善總會編制年度預算并負責審批。
獨家捐助設立的專項基金,由中華慈善總會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年度預結算方案,與基金捐助者共同審核、審批。中華慈善總和基金捐助者均有權否決不符合基金設立宗旨的項目及預算。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專項基金需項總會提出基金申請,提交項目建議書,基金的預算報告等文件;在申請獲準后受益方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執行報告及項目決算,以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總會有權對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獨立檢查并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年終由具有審計資格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在總會年度審計報告中公開發表。
第十五條:如該基金使用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時,須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基金終止后由總會成立專門的清算小組對該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有審計資格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公開發表,剩余錢物經總會理事會批準后轉做其他社會慈善項目使用,并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華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中華慈善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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