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韓國資源公司與浦項制鐵組成的財團以5976萬元人民幣入股一家中國稀土生產企業。有行業人士擔心,在中國對稀土原料出口控制嚴格的情況下,外資公司通過在中國設廠或者收購,簡單加工稀土產品的“變相出口”行為會愈演愈烈。
這種擔心不難理解,在我國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之后,我國與國外企業之間的并購案例越來越多,但是在眾多的并購案例中,我們發現無論是買還是賣,往往是不合算的占多數,這一方面是我國的企業缺乏國際并購的經驗,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相關法規存在缺陷,使得許多外國企業在法律障礙不高的情況下,以低廉價格就控制了中國的優質企業和戰略資源。一些明顯不公平的并購事件,只是引起了公眾和媒體的關注,才有政府部門介入。因此,雖然中國并未禁止稀土產品的出口,但是對戰略性資源,我們應當在外資并購方面加強規范,尤其是強化對外資并購國內資源類企業的審批,從而保證國內對稀土資源的控制力。
首先,應當嚴格禁止或者限制外資收購我國的資源類企業。由于我國人口眾多,雖然各類資源從總量來說比較可觀,但我國目前人均資源消耗量大大增加,資源緊缺的問題日趨嚴重,各類資源價格迅速上漲。外資如果收購我國資源類企業,他們就可以享受資源價格上升帶來的暴利,導致中國老百姓國民財富的流失,令人痛心。
其次,對于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應當有效控制。過去,我國對稀土沒有出口限制,導致其長期廉價流失。在采取出口限制之后,稀土廉價流失現象得到遏制,價格大幅上漲,我國企業從中獲利頗豐。但是,由于我國的稀土出口采取配額制,導致沒有獲得配額的企業只能向有配額的企業高價購買配額,使獲得配額的企業可以坐享高額收益。這一政策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和提高經營效益,反而激勵企業尋租,為外資繼續廉價出口稀土資源提供了操作空間。因此,對于稀土資源的出口完全可以通過關稅而非配額的方式進行,通過大幅度提高稀土出口關稅,既可以限制出口,又能將獲得的超額利潤納入國庫,而不是只屬于某些企業。即使外資通過對資源產品簡單加工之后出口,以規避資源出口限制的現象,也可以通過關稅方式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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