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是關于礦業權申請人向受委托機關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授權視為委托,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礦業權申請人可以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許可申請,但產生糾紛后,認為申請人向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許可申請沒有依據,不予認可。因此,《通知》規定,向受委托機關遞交礦業權行政許可申請視為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
第四條是關于涉及整合、處置礦業權行政復議案件的認定問題。一些地方,在整合、處置礦業權過程中,只注重運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損害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甚至借整合、處置礦業權故意損害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我部等九部局聯合下發的《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通知》規定,對涉及整合、處置礦業權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查整合、處置礦業權行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采用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是關于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影響礦業權保留或者延續的認定問題。一些地方招商引資,待招商引資的礦業權人完成基礎性投資、建設工作后,故意干預礦業權人的生產經營,影響礦業權的保留和延續;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基于地方保護主義或者其他原因,采用干預礦業權人合法的勘查、開采活動或者設置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致使礦業權人的礦業權不能正常保留或者延續。針對此類問題,《通知》提出,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礦業權人合法的勘查、開采活動設置法律、法規以外的限制條件等原因,造成礦業權人無法開工或者投入不足,致使礦業權人工作進度達不到法定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法定義務的,不影響礦業權的保留、延續。
第六條是關于在礦業權有效期最后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認定問題。實踐中,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各種原因,致使礦業權人在勘查許可證、開采許可證有效期最后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情形時有發生。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以及我部《關于對探礦權采礦權滅失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所作出的解釋,《通知》要求,礦業權人因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后30日內提出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的,礦業權人仍有權利提出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但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是關于國土資源部正在審理的復議案件的礦業權暫停審批的問題。在行政爭議未解決的情況下,如果不停止所涉區塊范圍、礦區范圍內的礦業權審批發證行為,無疑將會引發新的行政爭議,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因此,《通知》規定,國土資源部正在審理的礦產資源行政復議案件,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所涉區塊范圍、礦區范圍內的礦業權審批發證行為。
記者:請問通過下發《通知》的目的和希望達到的效果是什么?
王守智:行政復議制度作為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重要監督制度,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既要通過個案辦理切實發揮行政復議的糾錯功能,更要通過制定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避免或者減少行政糾紛的產生。由于礦產資源行政復議案件占立案案件的絕大多數,針對礦產資源行政復議案件比較集中和突出的問題制定辦理礦產資源行政復議案件的若干意見十分必要。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妥善處理行政糾紛,嚴格規范礦產資源管理行為,使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從根本上,減少新的行政糾紛。(王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