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海口市規劃局獲悉,該局已經完成了《海口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起草工作,現已形成送審稿,提請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即可正式頒布實施。草案針對在海口市主城區內,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本戶自用住宅及附屬生活設施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草案規定,海口市主城區內的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劃技術規定,且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草案明確,在海口市主城區內,個人申請建設住宅應當符合6個條件: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高度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得超過4米,二層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二)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三)建筑物主要朝向、間距應符合有關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四)建筑物不得占壓用地紅線,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水系河道、公共空間、鄰里通道、市政管線埋設區域;(五)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六)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
草案對于個人建設住宅以“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模式建設的,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劃技術規定的前提下,給予一定的鼓勵,可以根據用地面積對建筑層數按以下規定給予適當放寬:
(一)用地面積達到800平方米的,建筑層數可按多層控制;(二)用地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的,建筑層數可按中高層控制;(三)用地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建筑層數可按高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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