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工作,最近專門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堅定決心。
針對當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知》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點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調整利益機制。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積極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加大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這些措施綜合運用并嚴格執行,不僅有利于理順各級政府與用地者以及被征地農民等多方面利益關系,而且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建設用地過度擴張。
同時,這些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的構成和水平。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將提高,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房地產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
二是健全法律機制。《通知》強調: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作用;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嚴肅懲處土地違法行為,對非法批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懲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
三是完善責任制度。《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不僅要對審批的用地負責,而且要對所有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嚴格實行問責制,對于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明確考核依據,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的同時,調整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賦予省級政府在省域范圍內特定的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權力。
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努力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一,要更加主動地參與宏觀調控。切實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布局、結構和時序,并與區域、產業發展等政策協調配合。
第二,土地管理和調控要更加注重運用經濟和技術手段。有效切斷建設用地低成本盲目擴張的利益驅動,把管理的重點更多地放在調整利益關系和完善土地市場建設等經濟手段上。同時加強土地調查統計和變更調查工作,發揮調查、監測、統計等手段在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土地管理和調控要從注重事前審批向強化事后監管轉變。及時調整城市分批次用地的審批方式,擴大省級政府在省域范圍內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權力,簡化中央政府土地審批的環節,以進一步加強監管,切實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作用,從嚴懲處土地違法行為。
第四,土地管理和調控要更加注重部門協調配合。與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道,深化土地管理改革,嚴把土地“閘門”,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協調發展,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國土資源部部長 孫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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