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八成歸地方
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政府自行確定
國土資源部9月6日消息,根據日前發布的《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9月1日起,我國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記者 蔣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