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國土地出讓方式將更加規范,由國土部頒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將于明日正式實施。規范中明確了我國招拍掛土地可以進行用地預申請制度;協議出讓土地必須實行公示制度。
招拍掛土地可提用地預申請
“新規內容·用地預申請制”
在此次的規范中,增加了用地預申請環節,對招拍掛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規范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適時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并通知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參加。該單位應參加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新規意義·預防地價過低或“流標””
去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在其內部系統發布過征求意見稿,但意見稿中沒有“用地預申請”的內容。“用地預申請”此次是首次被正式納入中國內地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該制度在香港被普遍采取,被稱為“勾地”。
國土資源部官員指出,這一制度是對招拍掛出讓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而不是設定新的制度。此項制度的實施,可以增加土地部門對市場需求情況的了解,而開發商對土地信息了解更加透明,也增加了和國土部門的交流,這樣可以預防未來土地出讓出現價格過低或“流標”現象。
協議出讓土地實行公示制度
“新規內容·協議出讓須公示”
規范明確,將國有土地協議出讓公示,作為協議出讓的一個必經環節。
據介紹,出讓過程中,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和底價,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談判,達成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于底價的,雙方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及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程序終止。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公示。
“新規意義·防暗箱操作”
據介紹,此種公示制度,可以杜絕一些不正當交易,比如部分官員利用特權導致“暗箱操作”等。
房屋售價做限價地出讓前提
“新規內容·中低價位住房供地“掛鉤”房價”
針對中低價位住房的供地問題,此次在規范中規定,國有土地出讓在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時,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結構比例、房屋銷售價格限制、銷售對象等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方案的重要內容。
“新規意義·確保中低價中小套型房供應”
在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中,將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積率、項目開竣工時間、銷售價格限制等規劃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并明確違約責任。對受讓人不按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部門聲音
土地出讓由集體決策
本報訊(記者張學冬 蔣彥鑫)昨日,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表示,我國土地轉讓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掛牌出讓中設定條件限制競買人,出現貌似公平實則被操作的土地出讓方式。此次新政策規定了“土地出讓集體決策”的內容,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土地出讓過程中因為個人因素出現的差錯。
即將生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一個亮點是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招拍掛的范圍進行了新的規定(見右)。與舊政策相比,《規范》特別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此外,《規范》明確今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業內人士認為,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確定出讓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土地出讓過程中個人因素導致的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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