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3日表示,由于礦產資源不可再生,今后,國家將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大力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完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完善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
汪民是在此間舉行的第14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討班上作上述表示的。
在完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方面,對于勘查風險大、周期長、成功率低的礦產,探礦權取得主要遵循“申請在先”的原則。只要是沒有他人登記的區塊,就可以申請登記。找不到礦,風險自擔;找到礦,采礦權歸探礦權人,經批準可以開采,也可以轉讓,政府依法保護其權益不受侵犯。此外,對于勘查風險不大甚至不必勘查就可直接開采的礦產,必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全面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礦業權。礦山企業歷史上無償取得礦業權,要經評估后補交價款。
在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方面,國土資源部今年已下發《關于加強補償費征收促進煤炭礦山企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將全面開展煤炭礦山核定開采回采率復查和實際開采回采率考核工作,實行資源補償費征收與消耗儲量掛鉤,促使礦山企業建立珍惜利用資源的經濟機制。
汪民還表示,今后還將進一步理順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關系。在堅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統籌兼顧中央與地方、礦業權人與當地群眾利益的基礎上,按照“開采反哺勘查,開發補償保護,成本體現安全,價格反映稀缺,市場公開公平,企業進退有序”的思路,同有關部門一起就如何有償處置礦山企業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實行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等問題,形成了一整套改革意見,相關措施正在陸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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