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9日電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礦業權的分類及出讓方式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礦業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
據國土資源部消息,通知指出,屬于《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并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屬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并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探礦權滅失但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采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采礦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采礦產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產資源的礦產地。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鈾、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按照現行規定管理并逐步完善。
通知強調,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根據當地礦產勘查的深度、地質構造條件等因素,對礦業權出讓方式作適當調整,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部備案。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另作專門規定的,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執行。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吳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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