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國土資源部擬采取六項措施,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這六項措施是:
——從“三查”入手,全面剎風治亂。對各種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所有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對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破壞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
——從分類管理入手,全面推進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根據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以往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風險程度不同,分類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從規范權限入手,全面規范和加強礦業權管理。嚴格執行審批權限和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轉讓、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
——從完善礦區規劃入手,促進規模化開采和集約化利用。繼續劃定大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科學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已有礦山要按照規?;⒓s化的原則進行整合,新建礦山要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并符合規劃布局要求。
——從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入手,全面加強開發監管。全面推進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以儲量消耗為依據征收補償費的試點,強化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現場監督檢查。
——從總結整頓和規范的經驗入手,探索建立礦政管理的長效機制。邊整頓規范,邊總結經驗,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礦政管理機制,為《礦產資源法》修訂奠定基礎。
2005年,國家在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的同時,及時研究部署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調整了中央和省級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權限,加強了對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的宏觀控制;同時,對國內資源短缺和供需緊張的礦產,加大鼓勵勘查開采的力度;對鎢等優勢礦產,繼續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記者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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