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貧富差距拉大的趨勢仍然處于失控狀態
分析一下近年來我國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具體狀況,特別是貧富差距演變的具體過程,就可以發現,貧富差距的擴大已經在一定意義上處于失控的狀態。進入21世紀之后,政府對社會中利益關系失衡的狀況開始給予很高的重視,并采取種種措施,以遏制社會不平等程度的發展。但從效果上來說,預期的目的并沒有達到,貧富懸殊的趨勢仍在擴大。問題出在什么地方?關鍵是與收入和國民財富配分有關的制度安排處于混亂之中。
王小魯的《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研究報告曾對我國收入分配非規范化和灰色收入問題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他將灰色收入定義為:非法收入、違規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報告指出,在中國城鎮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這是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因素。
關于灰色收入的來源,目前無法取得完整的資料。但據公開資料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于貸款額的9%。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藥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藥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藥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第四,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余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采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了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第五,壟斷行業收入。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于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占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我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制度缺陷。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統計到的隱性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24%。推算城鄉居民收入總額約127萬億元,而不是83萬億元;占國民總收入69%。報告進一步指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場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如果將灰色收入計算進去,目前城鎮最高與最低收入10%家庭間的人均收入差距約31倍,而不是統計顯示的9倍。城鄉合計,全國最高與最低收入10%家庭間的人均收入差距約55倍,而不是按統計數據推算的21倍。筆者本人也曾根據2002年的統計數據進行過粗略估算,在當年的10萬億社會財富中,“13萬億找不到主兒”。而在城市居民37萬億的收入中,工資總額約12萬億,余下的25萬億,除了城市中的個體職業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黑色或灰色的收入,并處在國家監控之外。
四、稅收的反向調節作用
《瞭望》新聞周刊日前組織的收入分配專題調研小分隊在廣東、上海、江蘇等地采訪發現,稅收的“逆調節”正在拉大貧富差距。由于稅收政策不合理等諸多因素,越來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擠壓而淪為“夾心層”,而相當一部分高收入者積聚的財富越來越多,稅收調節的作用不理想。2007年初,全國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個人實行納稅申報,從申報人員結構來看,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從1998年的49%增加到2006年的近60%,而私企老板、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高收入者繳納的稅額比較小,其所占比重2006年跟1998年相比幾乎下降了一半。廣東省地稅局向《瞭望》新聞周刊提供了這樣一組數據:2007年上半年,廣東省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207858億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只占1381%,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卻占6812%。受訪專家認為,這種狀況如果得不到切實改善,不僅會使國家的稅收減少,更重要的是使社會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加劇民眾對財富分配的心理失衡。廣東省地方稅收研究會會長魯蘭桂對上述兩組數據分析后認為,個稅已出現了“逆調節”現象:高收入者承擔很少,而工薪階層成了稅負的主體。也就是說,國家將有限的管理資源繼續配置到已經實現了有效監管的工薪階層身上,需要強化監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沒有得到有效監管,這種情況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據國家統計局的相關統計數據,我國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來源于工資、薪金。而對高收入群體來說,工資、薪金只占個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主要來源于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與第二職業收入。這部分收入恰恰是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的主要來源。
但我國目前對經營性收入與財產性收入的征稅并不理想: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兩個稅目所繳納的稅收額不足個人所得稅的1%。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所納稅額不足個人所得稅的2%。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所繳稅額占個人所得稅比重不斷下降。這也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真正起到對收入差距的主要來源進行適當調節的作用。[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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