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活動參與
白內障復明手術 指實施白內障復明手術的例數。
人工晶體植入 指在白內障復明手術中植入人工晶體的例數。
脫盲 指在實施白內障復明手術后脫盲的例數。
配用助視器 指本年度內低視力配用助視器的任務完成數。
醫院眼科 指本年度內市級(含縣級市)新開設低視力門診的醫院眼科數。
新收訓聾兒合計 指本年度內康復機構訓練與家庭新收訓聾兒數之和。
培訓聾兒家長 指本年度內舉辦家長培訓班培訓的聾兒家長數(不含省中心、語訓部在訓聾兒的家長)。
在崗教師 指在各級康復機構中直接從事康復訓練的教師。
在崗醫技 指在各級康復機構中從事耳聾診斷、聽力測試、助聽器選配、耳模制作、康復評估、心理測查等專業技術人員。
麻風畸殘康復矯治手術 指本年度內麻風畸殘者接受麻風畸殘矯治手術例數。
組派醫療隊 指本年度內組派省級、市級麻風康復醫療隊的批數。
為麻風畸殘者發放輔助用具(不含假肢) 指本年度內為麻風畸殘者發放輔助用具總件數。輔助用具包括除安裝假肢以外的防護鞋、鞋墊、護目鏡、拐杖、輪椅、自助具、矯形器裝配等。
麻風畸殘康復訓練 指本年度內麻風畸殘康復訓練任務完成數。康復訓練包括自我護理訓練和功能鍛煉。
普及型小腿假肢裝配總例數 指本年度內由殘聯系統組織裝配的普及型小腿假肢數。
普及型大腿假肢裝配總例數 指本年度內由殘聯系統組織裝配的普及型大腿假肢數。
覆蓋總人口數 指開展精防康復工作市、縣覆蓋人口的總和。其中地級市人口數是指該市人口數,不含所轄市、縣人口數;縣級市及縣人口數是指該市、縣所轄的人口數。
精神病人數 指經過摸底調查,已登記在冊的精神病人總數,而不是根據發病率推算或估計得來的數字。
監護病人數 指通過監護小組、家庭病床、工療站、社會就業以及精神衛生機構,接受社會化、開放式、綜合性治療與康復的精神病人總數。
顯好病人數 指經過采取有效的治療康復措施,病情穩定,癥狀緩解的精神病人數。
參與社會總人數 指生活能自理、參加家務勞動、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精神病人數。
肇事率 指年度內精神病人肇事程度達到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以上的人次數與登記在冊的精神病總人數的百分比。
肢體殘疾人、腦癱兒童康復訓練數 分別指本年度內肢體殘疾人、腦癱兒童康復訓練的任務完成數。
肢體殘疾人、腦癱兒童康復有效數 指經過系統康復訓練后,其訓練效果為顯效與有效數之和。
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數 指本年度內智力殘疾兒童在機構和家庭進行康復訓練的任務完成數之和。
智力殘疾兒童機構和家庭康復有效數 分別指經過機構、家庭康復訓練后,其訓練效果為進步大和有進步數之和。
本年開展康復服務工作的市轄區、縣(市)數 分別指本年度內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達到《康復訓練與服務“十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工作要求的的市轄區、縣(市)任務數。
開展康復服務工作的市轄區、縣(市)累計數 分別指自2001年起,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達到《康復訓練與服務“十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工作要求的市轄區、縣(市)的歷年任務數之和。
康復訓練服務機構合計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級、市(地)級、縣 (市、區)級和縣 (市、區)級以下肢體殘疾(含腦癱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服務機構數之和。
省、地(市)、縣(市、區)級殘聯系統康復訓練服務機構 分別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級、市(地)級、縣 (市、區)級殘聯系統建立的肢體殘疾(含腦癱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服務機構數。
省、地(市)、縣(市、區)級殘聯系統外建立的康復訓練服務機構 分別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級、市(地)級、縣 (市、區)級殘聯系統外的部門和社會力量建立的肢體殘疾(含腦癱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服務機構數。
本年度培訓合計 指本年度內按《康復訓練與服務“十五”實施方案》省、市、區(縣)開展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人次數之和。
發放補碘宣傳材料 指本年度內中國殘聯印發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縣殘聯印發的宣傳材料(宣傳畫、宣傳冊、科普讀物等)之和。
舉辦補碘宣傳活動 指本年度內各級殘聯及殘聯與衛生、民政、計生委、鹽業、宣傳等有關部門共同舉辦的各種消除碘缺乏病、預防因缺碘導致的力智殘疾的宣傳活動,如:防治碘缺乏病日、展覽、咨詢、知識講座等。
接受補碘宣傳教育的特需人群數 指一個地區特需人群(新婚育齡婦女、孕婦)總數中接受補碘宣傳教育的人數。宣傳教育的特需人群總數可以1996年測算的特需人群補碘人數為依據。
盲、聾普通高中 分別指專為盲人、聾人開辦的普通高中的實際達到數。
達到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分數線人數 指本年度應屆高中殘疾畢業生參加本年高考達到錄取分數線的實際數。
達到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分數線錄取人數 指殘疾考生不但達到高考的錄取分數線而且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實際人數(不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錄取人數)。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錄取人數 指本年度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專業(班)錄取的盲生、聾生人數。
教育與培訓機構合計 指社會和殘聯系統專門為殘疾人舉辦的學歷教育與非學歷培訓的機構數。
職業培訓合計 指社會和殘聯系統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職業培訓,頒發結業證書,本年度(含正在培訓數)的實際培訓人數。
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合計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包括在特教學校、社會及殘聯專為殘疾人開辦的有學歷的中等職業教育機構的實際達到數。
視力、聽力、智力、肢體、精神殘疾未入學學齡殘疾兒童少年 指一人只患一類殘疾的人員。殘疾類別的劃定標準使用1987年4月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統計的殘疾類別標準。
多重殘疾 指一人患兩種及兩種以上類別的殘疾人。殘疾類別的劃定標準使用1987年4月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統計的殘疾類別標準。
應救助未入學學齡貧困殘疾兒童少年 指生活在當地貧困線以下且未入學的殘疾兒童少年。
城鎮殘疾人就業狀況累計 指城鎮(非農業戶口)殘疾人集中就業、分散按比例就業(包括實施按比例就業前已在社會各單位就業的殘疾人)和個體就業等三種形式,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安排就業的累計人數。
本年度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指本年度內有就業能力而未就業、需轉換職業和已就業需要提高技術水平的殘疾人所進行的職業技能培訓的人數。(包括就業前培訓、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和在職培訓等)
城鎮殘疾人未就業累計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城鎮殘疾人有就業要求、有就業能力但未安排就業的實際累計人數(就業年齡段男性16-49歲;女性16-44歲)
農村已就業累計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農村殘疾人(農業戶口)從事各種生產勞動,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家庭手工業及在各種類型企事業、服務業、商業及個體從業累計殘疾人數的總和。
農村穩定就業累計 指在“農村已就業累計”中,有著相對固定收入生活較穩定的累計殘疾人數。
本年度實用技術培訓 指本年度內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和借助社會力量辦學,對農村殘疾人進行“種、養、加”等各種農用技術培訓的人數。
農村殘疾人未就業累計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持有當地正式農業戶口,有參加勞動需求而未從事“農村已就業累計”所述的職業的累計農村殘疾人數(就業年齡均為16歲及16歲以上。不包括由于缺乏勞動條件不能扶持參加生產勞動,只能通過社會救濟解決溫飽的殘疾人)。
貧困殘疾人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生活在當地貧困線以下的農村貧困殘疾人數。
可扶持貧困殘疾人 指“貧困殘疾人”中適合參加生產勞動的貧困殘疾人數。
城鎮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指具有城市戶口的殘疾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數。
集中供養 指城鎮符合五保供養條件、集中在社會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供養的殘疾人數。
臨時救濟 指具有城鎮戶口、因突發事故臨時發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會捐助的資金和實物救助的殘疾人數。
農村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指具有農業戶口的殘疾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數。
五保供養 指農村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納入五保供養,在吃、穿、住、醫、葬方面得到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的殘疾人數。
臨時救濟 指具有農業戶口、因突發事故臨時發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會捐助的資金和實物救助的殘疾人數。
定期補助 指連續6個月以上享受臨時救濟,由政府給予定期定量的資金補助的殘疾人數。
專項補助 指在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之外,殘聯采取設立專項補助等措施補助的殘疾人數。
省、市(地)級有聲讀物圖書館(室) 分別指本年度內省、市(地)級公共圖書館(室)、殘疾人活動設施內已經開辦或開辟的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室的實際數。
省、市(地)級體育活動場所分 別指本年度內省、市(地)級在公共體育場所經簽訂協議或掛牌確定的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數。
開發殘疾人康復健身項目 指本年度內省級殘聯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康復健身項目數。
省、市(地)級殘疾人體育比賽 分別指本年度內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和市(地)級體委、殘聯、體協組織的省級和市(地)級殘疾人運動會(選拔賽)次數。
人大執法檢查 指本年度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區)級人大對殘疾人保障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扶助殘疾人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次數。
政協視察或專題調研 指本年度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區)級政協對殘疾人保障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扶助殘疾人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或專題調研的次數。
政府及有關行政職能單位專項檢查 指本年度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區)級政府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對殘疾人保障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扶助殘疾人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次數。
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中心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區)級司法行政部門與同級殘聯合辦或殘聯自辦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及法律援助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殘疾人分部(站)等的累計數。
殘疾人接受法律援助和服務 分別指本年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區)級殘聯指定或委托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分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殘疾人工作部(站)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的人次數。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大案要案查處 指由省、市殘聯及殘聯成立或委托的殘疾人法律服務援助機構直接介入(包括與有關部門配合)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年度內審結或處理完畢的案件:
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案件標的數額較大的;
二、當地主要媒體報道案件情況的;
三、省級以上、地市級以上主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處理的;
四、群體性殘疾人權益受到侵害的。
省級維權熱線電話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在機關維權部(處)、信訪部門、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中心設立的殘疾人維權熱線電話(號碼)的累計數。
無障礙設施建設法規、政府令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級人大或政府頒布實施的旨在促進本地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
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市、縣、區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級殘聯與同級建設等部門聯合確定的依據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五”、“十一五”計劃綱要及其配套實施方案要求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市、縣、區的累積數。
機動車集體訪 指5人以上群體關于機動車代步和機動車營運等方面的問題的來訪。
殘聯應建數 以當地行政區劃為準。
已投入使用項目 指所建綜合服務設施已竣工驗收并開展為殘疾人服務的設施。其中,“本年度新投入使用項目”指在本年度1月1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之間新投入使用的設施。
“累計已投入使用項目”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經投入使用的全部設施。
建設用地面積 指所建綜合服務設施規劃總占用土地的面積。
建設規模 指所建綜合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
總投資對“已投入使用項目” 指竣工結算時的實際投入資金額;對“在建項目”和“籌建項目”,指建設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總概算金額。
“綠色證書” 指“綠色證書”是指農民具備從事某項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后,經當地政府認可的從業資格憑證,即農村勞動者的崗位合格證書。
“三八綠色工程” 指“三八綠色工程”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指示,為發動城鄉億萬婦女參與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全國婦聯、林業部共同倡導開展了“三八綠色工程”活動,動員組織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義務植樹、建設綠色通道、美化生態環境。
“巾幗文明崗” 指 “巾幗文明崗” 創建活動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服務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由全國婦聯等24家部委發起并推出,旨在激勵廣大婦女爭先創優、崗位建功、崗位成才的一項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由婦聯系統創辦的法律服務機構數 指在婦聯系統建立的,由專職或兼職法律服務人員擔任的,專門為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數,包括投訴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顧問、維權服務部、法律服務處、婦女庇護所等。
五好文明家庭 指“愛國守法、熱心公益好”、“學習進取、愛崗敬業好”、“男女平等、尊老愛幼好”、“移風易俗、少生優生好”、“勤儉持家、保護環境好”,評選條件是優中選優。
各類家長學校數 為了進一步推動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傳播家庭教育的先進理念、幫助家長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教子方法,根據不同年齡兒童的家長和有特殊需要兒童家長的要求,舉辦的各種類型的家長學校個數,以及在廣播、電視中開辦的廣播父母學校個數。這些學校對提高家長素質,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發揮了很好的作用。要求學校有機構、有固定場地和師資、有教材、有考核、有年度工作計劃、檔案齊全。
春蕾小學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捐款修建或改建的學校,也包括通過各級婦聯捐建的學校。
母親水窖 由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承辦的為幫助西部干旱地區母親和兒童解決飲水困難問題,募集社會各界資金修建的水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