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汶川大地震讓富饒的巴蜀大地在頃刻間傷痕累累,搶險救災的同時,災后房屋貸款誰來買單的問題也讓人們頻頻關注著。5月19日,央行、銀監會下發通知,要求各銀行金融機構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有商業銀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長6個月的寬限期。
顯然,那些房屋坍塌、無家可歸、身無分文甚至連生存都難以保障的受災群眾暫時已無力還款,而在我國建立起類似美國、港臺地區那樣個人破產制度的說法正在被重新提起。
欠債還錢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貸款人與銀行間的債務關系,不因為抵押物(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人還是需要繼續還貸。但由于災區群眾損失巨大,很多人已無力償付欠款,甚至有的貸款者已經遇難,償付已成為不現實的事情。
廣東安格律師事務所向南律師向記者表示,受地震破壞的借款人的房屋,客觀上對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實產生了負面影響,但并不意味借款人已完全喪失了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尚持有銀行存款、股票等其他財產,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而汶川地震摧毀的多是鄉鎮的房屋,對于某些經濟條件比較差的借款人來講,房屋可能就是他的全部財產,沒有或者幾乎沒有其他財產,在生存都難以為繼的情況下,要求其繼續履行還貸顯然非常不現實,哪怕訴諸法律都無法強制執行,這就不是需不需要應不應當還款了,而是能不能的問題。基于我國目前尚無個人破產制度,窮困潦倒無法成為廢除債務的法定理由。因此在此種情況下,銀行提出延長還款期限等解決方法對于貸款的有效清償具有積極意義。
事實上,消費者買房貸款時,除了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外,還要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金焰律師認為,雖然因為地震導致房屋標的物滅失,從而導致房屋抵押合同終止,但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擔還款責任。當然,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本來就存在交易風險,如果房屋倒塌,借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遺產,銀行可以要求其遺產繼承人還款,沒有遺產或者借款人雖然生還,但已無力還款,對于銀行來說就是交易風險。
同時,向南律師也表示,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放棄債權就意味著銀行自有財產的直接縮水,顯然與企業的終極目的——盈利是背道而馳的。此外,由于我國很多銀行都已上市,考慮到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銀行顯然希望將貸款損失降到最低。如果免除還貸,從借款人角度看當然是合理的,但是從銀行角度看呢?在法律面前,合同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以犧牲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換取另一種“合理”是一種畸形的合理,也是違背法治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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