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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縣及縣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1、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2、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3、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4、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
鄉鎮級衛生院和計劃生育機構應按照其具備的條件,經批準開展—些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村級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因條件所限,一般不開展計劃生育手術,通常發放避孕藥具,進行計劃生育宣傳、動員、指導和隨訪等工作。
《條例》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人員,完全適用現行或將來出臺的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衛生法規.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土的資格,并在依照《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