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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九條釋義】本條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的技術調節手段。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明確了生育調節應以避孕為主要技術手段。
“以避孕為主”是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計劃生育工作的“三為主”方針是: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和經常性工作為主。以避孕為主,從公民個人來說,就是在有生育能力的年齡期間,自覺落實避孕措施,避免意外妊娠;從計劃生育工作部門來說,要搞好孕前管理與服務,保障婦女的身心健康。
本條第二款第一句是關于公民對避孕方法享有知情選擇權和國家要創造條件保障公民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規定。
“知情選擇”,在本法中是指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即國家通過提供充分有效的計劃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的育齡群眾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自主、自愿而且負責任地作出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的決定。
國家“保障”,強調了政府在知情選擇中的責任。它要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僅要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還要幫助群眾充分了解現行各種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其中“安全”,是指所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不對群眾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傷害。“有效”,是指群眾使用所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后能真正達到避孕節育或生殖保健的目的。“適宜”,是指公民所獲得的避孕及生殖保健技術服務適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既能很好地避孕,又不影響夫妻性生活,且經濟、便利。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要保障受術者安全。主要是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常規、制度,在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確保受術者的健康及安全。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要嚴格禁止不安全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