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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發展門戶網訊(實習生劉美麟)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發布消息,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章總則 第十五、十六條進行了解釋: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五條釋義】本條是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和保障的規定。
關于第一款。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一項帶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政府公共支出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把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使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到2005年末,各級財政投入計劃生育事業費年人均超過10元。”
關于第二款。長期以來,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由于自然和歷史等諸多原因,社會經濟發展遠遠滯后于其他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嚴重不足,制約了這些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因此,對于這些地區,國家應該在人、財、物等多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關于第三款。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社會公益事業,因此,在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投入的前提下,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 關于第四款。必要的經費投入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的物質保障。但實際工作中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情況時有發生,對這種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的鼓勵規定。
“國家鼓勵”的措施主要有:制定相應政策、加大經費投入、推進科技體制的改革與創新、鞏固和發展科技隊伍、建立科研基金、加強科技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