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十九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省、市、縣三級的人口計劃應包含流動人口的有關計劃。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考核評估制度。根據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和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對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辦法。
現居住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落實情況、綜合治理情況以及對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有關證件的驗證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提交信息的情況等。
戶籍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獎勵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辦理相關證件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向現居住地反饋信息情況等。
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評估。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省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評估,每年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評估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投入,并按下列規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二)逐步實行國家、?。▍^、市)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和藥具經費統一結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區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時,應包含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和技術服務等經費,保證與戶籍人口人均經費的同等投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