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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跨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件,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動人口在辦理計劃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地有關規定辦理。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依法審批,對符合生育規定的,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八條 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征收。
(四)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征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