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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六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社區,按照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二)對流動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