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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四十一條 成年流動人口外出前,應當到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當簽訂外出流動人口生殖保健服務合同。
成年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后,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并接受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指導和服務。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婦女應當定期向戶籍地寄送經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核實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為在本地居住的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定期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務,指導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婦女落實補救措施,并定期向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生育、節育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雇請和留宿外來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
第四十三條 公安、工商、勞動保障、建設、人事、衛生、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和孕婦的生育證明,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妊娠的婦女,應及時告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并協助落實補救措施。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經營者出租房屋給成年流動人口的,應核查其婚育證明或孕婦的生育服務證明。對無婚育、生育服務證明的,應當告知、督促其補辦,并及時報告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妊娠的,應當協助落實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