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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和第七項規定中適用于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領取保健費的夫妻,雙方均有用工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負擔50%;一方沒有用工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單位全額負擔;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費中折抵;夫妻雙方均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三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婦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勞動保護、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網絡,依據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建設、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準,增強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提供避孕節育醫學檢查服務,提高避孕節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使用國家免費發放的避孕藥具。
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檢查和避孕節育的費用可在生育或者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中統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
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婚后應當采用長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手術,必須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禁止超越《許可證》規定服務項目的范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和性保健用品銷售等的監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