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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通過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方式,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七條 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光榮證》由女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遄灶I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娣蚱尥诵?,由所在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鐚α腥肷鐣葷鷮ο蟮募彝?,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農牧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逵煽h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婷馊シ蚱揠p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绯邪恋睾蛣澐终?,給予優先優惠;
?、桀I證家庭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無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列為五保戶家庭;
?、閮炏攘袨橹攸c扶持對象,在技術、信息、農業生產資料等方面優先提供服務;
?、陮ω毨Ъ彝炏劝l放各類扶貧資金和貸款,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科技實用技術培訓,優先享受其他扶貧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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