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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保證獎勵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監督制度,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優生優育、生理衛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計劃生育經費增長幅度高于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并對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