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在養老院中安享晚年,僅北京就有334家養老服務機構和2.2萬名入住老人。他們給社會和家庭減輕負擔的同時,似乎也被漸漸遺忘。老人們被叫做“被送養人”,因疾病和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養老服務機構也時常被欠費問題困擾……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律師協會合 同法專業委員會的律師在市民政局的委托下,經過一年多的調研,制定了本市首份養老服務合同范本,由市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推薦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有望規范北京養老服務業。
歷時一年調研
制定四類示范合同
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劉守豹律師和副主任劉春律師,執業以來起草過數不清的合同,但這次的養老服務合同范本制定歷時最長,可能涉及的受益者最多,還沒收一分錢。
從去年5月開始,課題組的5位律師進行了一年多調研,還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了全國首次對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及家屬的問卷調查。邀請專家論證,向廣大律師和全社會征求意見。最后根據老年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自行負擔全部費用還是家屬負擔或分攤的不同情況,分別對應制定了A、B、C、D四類示范合同,并對入住程序、服務項目、收費、各方權利義務等主要事項進行了19個方面的統一約定。
一半老人自付費用
卻被稱做“被送養人”
律師們在調查中發現,由于養老服務業的特殊性,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常常被忽視。“幾乎所有的養老服務機構都管老人叫‘被送養人’,”劉守豹律師說:“一般理解上,嬰兒和寵物才有被送養的;法律上,只有《收養法》中才有 ‘送養’的概念。可老年人不是標的物或未成年人,他們有自己的獨立人格。而且調查顯示,一半的入住老年人都是獨自承擔費用的。”
此外,養老院很少直接和老年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大都是誰“送養”和誰簽約。數據表明,由老人親屬簽訂合同的達到了86%。老人自己簽合同的只占十分之一。“養老院畢竟是給老年人提供服務的,他們有行為能力,雖然有的行動不便,但意識和精神都是健全的,必須把他們作為獨立的人來看待。”因此,示范合同都把老年人作為簽約主體,改稱“入住老年人”。
老年人外出
活動自由受限制
一般情況下,養老院出于安全考慮不允許入住老年人隨意外出活動,或者必須由家人接送。但有些身體健康的老年人也想郊游會友,享受自己的老年生活。因此,養老院的管理制度和老人人身自由的銜接成了難題,甚至還發生過老人要出去見朋友,養老院不允許,最后急得老人要跳樓的情況。
劉春律師說,示范合同中明確約定,入住老年人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和權利,在入住期間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在保證他們的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要建立外出登記制度,對于能夠自理的入住老人,如果不聽院方勸阻執意要出去需要登記簽字,出現事故要自己負責。這樣就在老年人的權益和養老機構安全管理之間尋求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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