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成都市委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委、市政府10月20日出臺的《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意見(試行)》,要求健全完善城鄉一體的戶籍管理制度,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性障礙;堅持因地制宜、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穩步推進的原則,制定積極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不斷提高該市城鎮化水平。
《意見》提出,到2010年,全市城鎮化率要達到65%以上。中心城區2007年城鎮化率達到100%;第二圈層2010年城鎮化率達到50%,農村居民進入集中居住區的比例達到25%;第三圈層2010年城鎮化率達到45%,農村居民進入集中居住區的比例達到20%。
·戶籍管理· 購90平方米以上住房 有望落戶成都
據悉,在成都市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建成區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并實際居住,且與該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成都市中心城區生產性投資200萬元以上、在區(市)縣城生產性投資100萬元以上、在建制鎮生產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成都市中心城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在郊區(市)縣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工職業資格的,以及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殊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并在我市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市外人員,可在本人產權房屋、單位集體戶、親友處辦理本人入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規定辦理隨遷或投靠。
在成都市暫住滿3年,擁有合法固定住所,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我市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金融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經有關部門認定,可申請設立集體戶口,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可成建制入戶。
嚴格控制城鎮人口遷往農村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人口,在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通過購買、受贈、繼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產權房屋并實際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鎮連續租用統一規劃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鎮新型社區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統一管理的農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實際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
《意見》規定,嚴格控制城鎮人口和市外人員向該市農村遷移。除婚遷投靠外,該市的城鎮人口、已征地農轉非人員以及市外人員,不得向成都市農村遷移。確因特殊情況遷入的,不得享受我市農村的各種待遇和征地補償政策。
農民集中大統籌引導 農民向城鎮集中
《意見》明確,堅持大統籌原則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各區(市)縣應按照“三個集中”的要求,加快推進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向城鎮新型社區集中,引導規劃區外的農民將宅基地置換到城鎮新型社區建房,實施跨區域向城鎮集中。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支持和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民舉家向城鎮遷移。跨區域向城鎮集中的農民,同等享受遷入地城鎮居民的各種待遇。
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區域中心鎮要加快城鎮新型社區建設,按照規定標準搞好水、電、氣、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文化、醫療、社區活動中心等功能配套,確保農民安置一步到位。
引導農民向農村新型社區集中
《意見》指出,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地區,應結合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工作,積極推進農村新型社區的規劃和建設,引導農民集中居住。農村新型社區應盡量選擇在靠近城鎮、工業集中發展區或農業產業化基地等具有一定產業支撐的位置。農村新型社區房屋建設可統規統建或統規自建,并應搞好水、電、氣、交通、通信、光纖、網絡、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配套功能。
據悉,不具備統規統建條件的農村,各地應做好農村新型社區的規劃,引導農民按照統一的規劃和建筑風格到農村新型社區建房居住,嚴禁在農村新型社區規劃范圍外批建住房,邊遠山區確需分散建房的,須經區(市)縣以上政府同意。
科學規劃量力而行
《意見》強調,各區(市)縣要結合實際,制定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的辦法,搞好科學規劃,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加快農民向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集中的機制。堅持以工業為核心,以項目為重點,以創新機制為動力,大力推進三次產業發展,為農民向城鎮和二三產業轉移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
《意見》特別指出,在住房拆遷、土地流轉等事關群眾利益問題上,要堅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依法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民自覺向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集中。嚴格落實各項政策,切實做好農民向城鎮轉移中的補償、居住、就業和社保等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來源: 成都晚報/張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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