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第315期刊登文章“使流動人口子女都能受到義務教育”。文章從五個方面指出了目前流動少年兒童的義務教育存在的大量問題,并提出了8個方面的解決思路。文章全文如下:
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我國流動人口中18周歲以下的流動少年兒童數量為1982萬,占全部流動人口的19.37%;14周歲及以下流動兒童為1409萬人,占全部流動人口的13.78%。截止到2003年,全國6-14歲隨同父母進入城市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約為643萬人。盡管國家和各地政府對于解決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問題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從目前看來,流動少年兒童的義務教育仍然存在大量問題。
1、流動少年兒童的增多使流入地基礎教育壓力增大
我國的義務教育實行的是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制度,學校的分布、辦學的規模等是按照所在地常住人口的分布情況來設置和確定的。大量流動兒童的涌入,給流入地的基礎教育工作增添了巨大的壓力。近年來,由于各流入地相繼出現了本地適齡人的入學高峰,許多學校出現超編,教育經費和設施經費的增長遠遠趕不上學生增長的速度,這就給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帶來了一定難度。
此外,面對急劇增長的流動兒童入學需求,教育部門不得不通過開辦一批新校,擴大現有學校班級數,增加班級學生數等方式來滿足或緩解需求,由此,地方政府增加了較大的財政負擔。
2、教育費用給流動人口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雖然各地政府已經出臺相關政策取消借讀費,實行平等收費。但是在大城市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仍然以捐資助學費等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成為流動兒童進入公立學校的經濟門檻。這些費用的多寡與學校的質量和辦學條件、地理位置相聯系。此外,公立學校中校服費、加餐費、活動費等加在一起的開銷也是流動人口家庭的沉重負擔;而與此形成對照的是,根據調查,北京流動兒童學校,一般收費每學期在300元左右或每月60元,比公辦學校收取的費用要低得多。這也是外來人口自辦學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3、流動兒童數量缺乏明確統計數字
一方面流動人口數量規模大,流動性和不穩定性大;另一方面公安部沒有對流動人口辦16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登記,因此各地都沒有準確的數據。這使教育行政部門無法準確判斷流動少年兒童就學的需求量,在研究對策、調整學校布局時缺乏依據。這為確保每個流動兒童都能接受義務教育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據安徽省反映,該省流向外地的學齡未成年人有近30萬,在相當多的地方學齡未成年人難以進入當地公辦學校就讀。主要原因是:當地城市還沒有將流動學齡未成年人就學問題納入本地教育發展計劃,教育經費不落實,戶籍管理與學籍管理相互脫節,流入地難以摸清流動學齡未成年人的情況。
4、外地人自辦的打工子弟學校水平參差不齊,辦學處于迷惘狀態
打工子弟學校的出現是現行教育體制無法適應社會轉型及變遷的結果。這類學校發揮了對現行教育體制“補充”及“自救”的功能,在一段時間內解決了相當部分低收入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問題。但大多數打工子弟學校十分簡陋,安全及教學質量不能保證。特別是由于身份的不合法,社會上的資助無法到帳,許多學校無法提高。
同時,民辦打工子弟學校的教師隊伍目前仍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工資較低,生活條件艱苦,教學負擔重,部分校長不尊重教師等原因,教師常常跳槽另謀高就。在研究者2000年對北京市流動人口子弟學校69個班級的調查中,發現近一半的班級在每學期都有中途更換教師的情況,比例高達47.8%。最高記錄的班級,甚至一學期更換了7名教師。可見教師的流動狀況非常嚴重。
打工子弟學校在這種“自生自滅”的狀態下生存著。“自生自滅”的狀態制約了這類學校的進一步發展;而無法進一步發展又加大了其達標的難度。絕大多數打工子弟學校自己無法破解這個難題。
5、流動兒童的升學去向問題
隨著流動兒童初中入學和畢業人數的快速增長,他們的升學去向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在一些流入地,按當地有關規定,流動人口子弟小學的畢業生應該回老家讀書,但因為父母均在流入地,子女不愿也難以回去讀書,這些流動兒童面臨著無法升初中就學的問題。高考政策規定,沒有當地戶籍的流動學生不能在流入地參加高考,致使很多初中階段的學生對于學習失去興趣和信心,其中很多人在初二就轉學或放棄學業進入打工行列,這就導致流動兒童少年無法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另一方面,許多外來流動少年兒童在流入地上完小學后升初中比上小學更難,入學和入學后的費用也更昂貴,這也導致他們對初中學習望而生畏。
我國農村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這幾個比較集中的問題,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解決。
1、提高中央財政在義務教育投資中所占的比例,平衡地方差異
為改善我國當前義務教育發展水平各地極端不平衡的狀態,有力措施之一是必須加大中央政府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以減輕地方財政的負擔。如在日本和英國,中央政府對義務教育的投資要占義務教育經常性投資的50%左右。加大中央政府的投資力度,可以大大減少我國地方義務教育投資水平的差異,從而有助于“借讀費”的降低或取消。另一方面,中央對義務教育投資力度的加大也有助于相對貧困的流出地教育質量的提高,這樣不僅可以縮小流入地與流出地義務教育水平的差距,還可以吸引一部分流出人口的子女在本地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緩解流入地政府的壓力。這是一種從根本上緩解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的方法。
2、加強流動人口的綜合管理工作,建立流動少年兒童入戶登記管理制度
在政策的指定和流動人口的管理上,要高瞻遠矚。由流入地強化政府行為,對16歲以下的流動兒童進行登記,實施網絡化管理。有學者建議由基層派出所和計生系統的流動人口管理站共同來做好流動人口中兒童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將此納入流動人口的綜合管理范疇,定期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流動兒童的基本情況。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采取措施,保證每個流動兒童都能接受義務教育。
還有學者建議教育部在進行“入學率”和“鞏固率”等教育統計時,將統計口徑由現行的“戶籍管理”口徑改革為“常住人口”統計口徑,從而將流動兒童少年的教育問題納入流入地的教育考核中,以促進流動兒童少年問題的根本解決。
3、把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納入法制軌道
國家和各地相關政策法規直接影響著流動兒童少年的教育問題。因此,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各地區還要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易于操作的實施細則。如全國各地區應依據教育部《流動兒童就學暫行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意見”或者“實施細則”,形成一個合理、可行的法規、政策體系以及相關實施機制,并加強執行的力度。在制定其他政策法規時要注意保持法律上的一致性,避免彼此沖突,特別要制止違反教育政策法規的政府決策行為和立法過程。
4、妥善解決流動兒童就學的經費問題
首先要建立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經費的保障機制。鑒于屬地管理的原則,再加上農村流動人口為流入地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并且流出地一般為財政基礎比較薄弱的地方,實際上無力承擔流動人口的義務教育經費,所以流入地政府應當承擔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對于財政負擔較重的地區,可以在現行管理體制與教育資源配置方式下,采取省和中央財政分擔的辦法來解決。
5、改革當前義務教育的投資方式
有專家提出借鑒美國義務教育階段的票證制,中央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可以向流動兒童頒發義務教育經費券,流動少年兒童在流入地就學后將此券上繳流入地地方政府,流入地地方政府向中央、省及流出地政府兌換相應的生均教育經費。目前,我國已有部分省市進行了有益嘗試,如浙江省在全省實行了“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卡”制度,讓流動人口子女憑流出地教育部門開出的入學卡到流入地接受相應的義務教育。這種做法將戶籍制度所形成的教育撥款的固定性與人口的流動性有機結合,減少了戶籍制度對義務教育投資撥款方式的制約,同時又減輕了流入地政府為流動兒童少年興辦義務教育的財政負擔,使中央政府、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地方政府三方共同承擔為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提供經費的義務。
6、充分發揮正規學校在擴大入學機會和提高教育質量方面的主力軍作用
首先,可以讓更多流動人口子女進入正規學校學習,這一方面是源于義務教育的宗旨,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不斷下降,許多城市學校在校生也逐年下降,使招收流動人口子女成為可能。其次,正規學校可在教育資源上為非正規學校提供支持,以提高非正規學校的教育質量。
7、改善流動人口子弟學校的教育條件和教師待遇
民辦的流動人口子弟學校從客觀上確實解決了相當部分流動兒童少年的就學問題,因此,政府應該加大對于此類學校的扶持和監督。一些地方政府在扶持這類學校上做出了有益嘗試,如目前廈門市政府就撥出310萬元的專款,用來改善外來人口子弟學校的安全和消防設施,進行師資培訓,提供教學設備,以逐漸縮小這些學校與公立學校的差別。廈門市教育局還提出了準備采取“購買學位”辦法對外來人口子弟學校實行津貼辦學制度。寧波北侖區教育局專門制定了《北侖區流動人口子女學校督導評估標準(試行)》,同時出臺了“北侖區流動人口子女學校考核獎勵辦法”。
為了穩定民辦流動兒童學校的教師隊伍,提高教師待遇,政府要維護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教師的權益,例如:將這類學校教師的職稱評定納入到正規管理的渠道;監督民辦學校的財務狀況,督促辦學者將一定比例的收入使用在提高教師待遇上;設立專項資金對優秀教師進行獎勵和補助。
8、將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納入整體城市規劃中
農村勞動力轉移和流動人口將長期伴隨社會發展進程而存在,因此,政府在進行城市建設規劃和具體的布局設計時,必須將流動人口的安置和流動少年兒童教育問題納入考慮中,做好長遠的打算。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也應當富有遠見地充分考慮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問題,使城市的發展不以流動兒童的失學可能為代價。 (張鐵道 衛宏 杜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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