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的人認為應把禁止官員出席商業活動納入法律軌道
閆帥認為,官員在工作中往往有招商引資的責任,參加企業的剪彩等活動也是官員的一種責任和義務。但是官員本身拿著納稅人的錢,再把個人的義務當做獲取酬勞的理由就不合理了。
有專家稱,促進經濟發展,需要政府“搭臺”,但這個“搭臺”是制定規則,建設法治環境,保證一切經濟活動都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而絕非是要官員為企業做“形象大使”。
據了解,中央規定,各級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各種商業性節慶活動和會議。此外,我國《刑法》也有類似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污定罪處罰。
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委通過一項決定,河南各地、各部門舉行的剪彩、奠基、頒獎等慶典活動,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將不再參加。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黨政部門第一個限制官員“走穴”的“紅頭文件”。
而在不少地方雖然也出臺過相關的規定,但是這些“紅頭文件”很少使用“禁止”的字眼,只是說“不提倡”或“不得”。
“官員走穴是歷史慣性對政治生態環境的影響。”閆帥說,中國歷史上強調人治而不是法治,目前的當務之急就是健全并且細化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制度透明化,減少人為對法律的干預,把所有的政策都擺在桌面上,一切照章辦事。企業在官員那撈不到好處,走穴現象才會消失。
你認為應該怎樣對待官員走穴行為?公眾給出的排序依次是:
公權和經濟必須保持距離,官員與市場之間有嚴格的法律屏障(42.6%)
把禁止官員出席商業活動納入法律軌道(41.9%)
呼喚官員財產公開,接受公眾監督(41.8%)
讓官員收受出場費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34.9%)
政府的職能要由重經濟調節向公共服務傾斜(27.6%)
要像對待貪污腐敗案件一樣處理官員走穴現象(17.8%)
“要從制度設計上根治這種行為,目前對官員的要求太寬泛,只有軟的道德要求,沒有強行的法律法規是不起作用的。”在武漢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尚重生看來,沒有一個完備的市場經濟體制,權力和市場完全分開只能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只有民主、法治達到一定程度,有多元化力量制衡和對抗權力,官商之間不正當的利益交易才能得到遏制。 (實習生 李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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