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華為公司最近出臺重大舉措,工作滿8年的員工,都要主動辭職,然后再與企業重新簽定勞動合同。這一明顯針對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的舉動引起各方關注……
華為集團約1萬名員工近日集體主動辭職,據說此舉是企業為了規避即將于明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依據這部法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有關部門解釋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一些企業,包括華為,還是擔心這項規定不利于長遠發展,因而在法律實施前“突擊行動”,先終止勞動合同,再以某種方式對員工重新雇傭。
華為事件引發人們對《勞動合同法》的廣泛關注。有人說,《勞動合同法》標準太高,過多地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在談判中處于弱勢,不僅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華為事件就是證明。《勞動合同法》是不是真的太過理想化了?是不是真的會使目前資方和勞方的關系發生逆轉?恐怕需要細細分析。
在華為事件中,有一個詞耐人尋味——“主動”。表面上看,的確是員工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人反對,一切進行得安靜而順利。但這真的是員工心甘情愿嗎?從勞動者角度講,沒人不希望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和長遠的保障。即使今天企業承諾只是重簽勞動合同,工作崗位仍是有的,還多一筆補償金,但企業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殫精竭慮的做法,難免不讓員工擔心,將來會不會要不停地簽短期合同?會不會在企業服務的時間一長就要被解雇?何況,在這次事件中,華為員工是否有不“主動”的權利也值得琢磨。華為要求,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都要先后辦理主動辭職手續。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員工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動辭職,還能不能在華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機會畢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樣。
至于是否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應當說,真正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然會在短期內增加用工成本。不過,這種增加是極為有限的,特別是對那些一貫誠實、守矩、守法經營的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勞動法》框架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并不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明顯影響。如華為事件中的焦點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前也有相關的部門規章,只是沒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面。何況,給員工穩定的預期并非就一定降低企業的活力,也未必就會“養懶漢”。日本的終身雇傭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證了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企業的壯大。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薪酬、輪崗等手段來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華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在勞動力仍然供過于求的大形勢下,企業毫無疑問掌握著用人的主動權,勞動者——不論是農民工還是白領,總體上都處在被動一方。為了保住工作,勞動者往往不得不接受企業種種要求,甚至沒有商量的余地。這提醒政府部門,實施《勞動合同法》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必要和緊迫的,為了讓新的法律真正落到實處,政府還應加強執行的力度;不僅要及時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增強勞動者維權意識,而且在過渡期間也應采取措施,減少以至杜絕有可能發生的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
距離《勞動合同法》實施只有兩個月的時間了。人們更希望看到,用人單位能夠主動承擔責任、規范勞動關系,而不是像一些企業那樣鉆空子逃避責任。畢竟,企業不僅僅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也同樣應該是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載體。(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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