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貧困大學生在助學金領取儀式上簽字。 (陳子慶/攝)
新學期即將開學,這幾天,鄭超豪格外繁忙。
作為浙江省瑞安市一個助學基金會的理事長,從8月17日開始,鄭超豪與他的同事經常翻山越嶺,挨家挨戶到貧困高考生家中走訪,了解其家庭經濟狀況,然后決定是否發放助學金。
“瑞安市的社會助學活動搞了五六年,成績大困惑也多。”鄭超豪說,“比如,社會助學組織究竟有沒有權利公布受助大學生的個人資料?能不能要求受助者依約返還助學資金?對社會助學事業,國家能不能通過立法給予更多鼓勵?”
一問:能不能公布受助學生家境
林曉宇的命運因社會助學而改變。
2001年高考,瑞安市學生林曉宇考了684分高分。但是,面對每年上萬元的高昂學費,這位農村孩子犯愁了。父母身體不好,靠爺爺奶奶種大蒜籽的微薄收入,林曉宇才勉強念到高中,現在,又該上哪兒籌集4年的學費呢?
瑞安市紅十字會副會長周錦文了解到林曉宇等貧困生的情況后,立即借助媒體呼吁社會援助,得到了許多愛心人士熱烈響應。“結果,當年33名申請資助的貧困生全部得到了資助,高高興興地上了大學。”周錦文說。
“現在,林曉宇等第一批受資助的貧困生有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有在銀行任職的,有在中學任教的,有在政府機關當公務員的。”周錦文如數家珍。
據了解,瑞安市社會助學資金原來的發放程序是:委托市教育局向學校下放申請貧困資助表格,學校與學生住地村居、鄉鎮政府證明蓋印,市紅十字會、市教育局、市扶貧辦等5家聯合主辦單位審核后發放。
“應該說,領取資助的絕大部分是貧困生,但我們也接到不少舉報,一些家庭富裕的學生抱著不拿白不拿的心態,冒充貧困生騙取了助學資金。”瑞安市紅十字會秘書長錢俊友說,“為了保證公平、公正,從2004年開始,我們每年都將資助貧困生上大學情況在報紙上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以吸引更多的人參加助學活動。”
記者看到,瑞安市資助貧困生上大學公示表共分八方面內容:受助學生姓名、性別、家庭住址、高考分數、畢業學校、錄取批次、錄取院校、家庭情況。“對這種公示方式,個別學生接受不了。”錢俊友說,“去年,陶山鎮一名男生表格都填好了,聽說要在報紙上公布,馬上表示不要這筆資助了。”
8月27日,問起對公示的看法,一名受助貧困生的眼眶立刻紅了。記者看到,有關這名女生的家庭情況,報紙上是這樣寫的:父親患白血病去世,醫病欠債30多萬元,母親患精神病,靠姐姐500元打工收入維持家庭生計。這名女生低著頭說:“叔叔,要不是家里真的困難,我是不會要這筆資助的。把這些隱私都公開了,今后,我還怎么面對同學呢?”
“我們也知道公布受助學生個人資料這種做法不是很好。”瑞安市副市長、紅十字會會長林濟晚說,“但不公示,保證不了公正;公示了,又有可能侵犯受助學生的隱私,甚至可能招致法律糾紛。我們現在是進退兩難。希望盡快制定這方面的規章政策,對社會資助貧困生上大學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二問:能不能要求返還助學金
同時身為瑞安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的鄭超豪,說起理論來頭頭是道,干起慈善事業來有板有眼,他曾發起成立了瑞安市紅十字會華峰誠志助學基金會。
與瑞安市以往的社會助學有所不同,華峰誠志助學基金會不通過報紙對受助對象進行公示,而是以逐一走訪學生家庭的方式,來了解核實貧困學生的家庭真實情況。每位受助的學生還得與基金會簽訂一份承諾書,助學金不計利息、無需抵押,但應于約定時間內返還,用于繼續幫助其他貧困生上學。
記者看到,這份承諾書上寫著,基金會將建立受助人的相關檔案,受助人應于每學期末向基金會提供成才信息卡。受助人完成學業后,有經濟償還能力時,應于受助之日起8年內分期返還助學金;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返還的,應及時辦理延長返還手續。按照約定,如果受助人出現誠信缺失,基金會有權終止助學,有權向用人單位提供受助人的誠信信息。
“我更愿意接受有條件的助學。”吉林婦幼學院的瑞安籍學生孫莉莉在承諾書上簽完字對記者說,“過去拿助學金,總有種欠別人的、不勞而獲的感覺,心里怎么也不踏實。簽了承諾,我一下子感到有了一種責任感,鞭策自己回學校后要好好學習,爭取早日成才、回報社會。”
也有學生對這種做法有抵觸。來自曹村鎮的郭氏姐弟猶豫再三,還是離去了。姐姐說:“這就是變相的借款合同嘛。助學要還款,這與助學貸款有什么區別啊?按照我家經濟條件,即使我與弟弟參加工作后,也還不了這筆款。到時候,如果基金會把資料寄到單位,或把我們告上法庭,我們就慘了。”
溫州市委黨校副教授陳中權說,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受助對象在還款方面沒有規定,返還助學金于法無據。愛心如果用一種契約的方式來傳遞,有可能使其本真的意義難以表達,受助人在心理上、情感上附帶上道德的負擔,救助也儼然成了有條件的施舍,無法讓受助人受助后滋生感恩情懷,使愛心基金“推己及人、薪火相傳”的社會美德難以傳揚。
目前,已有100名學生與華峰誠志助學基金會簽訂了承諾書,接受了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助學資助。“但說實在的,這份承諾書是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契約,要求受助學生返還受助款究竟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我們心里也沒譜。”鄭超豪說,“盡管學生現在有承諾,但八年之后,如果我們真把不守信學生的有關資料寄往用人單位,到時會不會侵犯受助學生的權利,會不會引發民事訴訟呢?”
三問:能不能通過立法給予更多鼓勵
“今年,瑞安市各界共為418名貧困學生提供了助學資金。”周錦文介紹說,除了市紅十字會與華峰誠志助學基金會助學203名,還有市扶貧辦結對助學104名、市慈善總會助學43名、教育基金會助學50名、企業助學12名,退休教師助學6名。
“飛云江畔的瑞安被譽為東南小鄒魯,有宋以來,學人蔚起,書聲比戶,人才輩出。瑞安人向來深明大義、樂善好施。”陳中權分析認為,在直接助學方面,瑞安市的企業、市民之所以積極性不高,與我國慈善方面法律相對滯后可能不無關聯。
陳中權介紹說,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目前除對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紅十字總會等機構的捐贈實行全額免稅外,對其他機構的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也就是說,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12%,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陳中權說,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下,除去上稅和再投資,企業只能抱著完全無回報的心態去從事助學等慈善捐贈活動。
“個人慈善捐款也是手續繁瑣。”陳中權說,他曾向慈善總會捐贈500元錢,之后,經過了十幾道程序、歷時兩個多月才拿到了當月免稅50元的證明,飽嘗了為個人慈善申請免稅的復雜程序。除了免稅問題外,其他諸如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后,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等問題同樣明顯。
周錦文說,能否用法律激勵責任,變防范為鼓勵,使包括社會助學在內的慈善事業獲得更多人的認可、理解與積極參與,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陳東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