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重點內容:
4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國務院立法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三類主體
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也將這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公開的主體,納入調整范圍。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中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定期考核評議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條例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條例同時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 予以公開。
鄉鎮政府: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情況等8類信息須重點公開
這8類政府信息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立法原則:
公開政府信息須遵循三原則:公正、公平、便民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公民權利:
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予以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公開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方式進行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知情權被侵犯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發生公民合法知情權被侵犯的情形應該怎么辦?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設置了有效的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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